如今,拍卖越来越普遍和广泛使用。当一个组织决定公开出售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时,利益相关方可以注册参与并竞标该资产。出价最高者成为拍卖资产的购买者。那么,法律是如何监管资产拍卖的呢?这一过程遵循哪些原则?让我们在下一篇文章中与NPLAW一起探讨这些问题。
I、什么是资产拍卖?
资产拍卖是一种出售资产的方法,涉及至少两名参与者,他们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规定的原则、顺序和程序出价,但只有一人登记、出价和接受价格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5条第2款
1.拟拍卖资产的类型
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4条,拟拍卖的资产类型如下:
- 法律要求通过拍卖出售的资产包括以下类型:
- 国有资产;
- 国有资产;
- 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法的规定;
- 担保交易中的担保资产;
- 判决执行资产;
- 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作为证物或行政违法手段被没收并转入国家预算的资产,以及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而扣押的资产;
- 国家储备资产;
- 国家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
- 破产企业或合作社的资产;
- 道路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权;
- 矿产开采权;
- 种植生产林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 政府为依法处理信贷机构坏账而设立的国有机构处理的不良贷款及其担保资产;
- 法律规定的其他资产。
- 个人或组织自愿选择拍卖的私有资产。
II、资产拍卖原则
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6条,资产拍卖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 遵守资产拍卖的法律规定。
- 独立、诚实、公开、透明、公平和客观。为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部于2022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选择财产拍卖组织的第02/2022/TT-BTP号通知。
- 资产所有人、拍卖参与人、竞买人、拍卖组织和拍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 拍卖必须由持有执照的拍卖师进行,资产拍卖委员会管理的情况除外。
III、 资产拍卖组织的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有两种类型的组织:
- 资产拍卖服务中心:省级司法部门下属的公共非经营单位,具有独立的办公室、印章和账户。这些中心的负责人必须是持有执照的拍卖师。
- 资产拍卖企业: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成立的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5条第12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
IV、 禁止参与者的行为
为确保资产拍卖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拍卖参与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提供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文件进行注册。
- 与拍卖商或其他参与者合谋操纵价格或结果。
- 扰乱或阻碍拍卖过程。
- 威胁或胁迫他人歪曲拍卖结果。
- 从事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9条第5款。
五、拍卖规则
《资产拍卖条例》由财产拍卖组织在拍卖通知日期之前发布,适用于每次特定的拍卖。
资产拍卖规定的披露是财产拍卖组织的责任。
公告前发布的拍卖规则概述:
- 资产详细信息(名称、数量、质量、位置、所有权文件);
- 资产检查计划;
- 注册和文件购买信息;
- 起始价格(如果公开披露);
- 注册要求和存款金额;
- 拍卖日期、时间和方式;
- 取消资格的条件和没收保证金的情况。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34条
VI、 拍卖会议记录
资产拍卖会议记录必须在拍卖时准备,记录拍卖的整个过程和发展,并由拍卖师、记录员、中标人、资产所有人和参与者代表签字。拒绝签署被视为拒绝销售合同或拒绝购买拍卖资产。
资产拍卖会议记录使用TP-ĐGTS-20表格,该表格与第06/2017/TT-BTP号通知一起发布,包括以下内容:
- 法律依据;
- 参与者;
- 投标过程;
- 关闭时间;
- 相关方的签名。
但是,在准备房地产拍卖会议记录时,应仔细注意以下几点:
- 会议记录必须加盖财产拍卖组织或者财产拍卖会的重叠印章。
- 如果拍卖由财产拍卖委员会进行,拍卖会议记录必须由委员会主席签署。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44条;06/2017/TT-BTP通告中的TP-ĐGTS-20表格。
VII、资产拍卖常见问题
1.只有一个出价人的拍卖有效吗?
如果资产拍卖只有一个参与申请,并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该申请不予受理,换句话说,拍卖应被视为不成功。
-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规定的国有资产。
- 国家依照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或者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 法律规定只有一名登记参加人、一名竞买人或者一人竞买的,不得拍卖的其他资产。
因此,如果资产拍卖只有一名注册参与者、一名出价人和一名出价者,并且这些情况属于上述类别,则不得进行拍卖(即视为不成功)。
如果资产不属于上述类别,即使只有一份参与申请,拍卖仍可进行。例如,如果要拍卖的资产由自愿选择通过拍卖出售的个人或组织拥有,即使只有一个出价人,拍卖仍应进行。
法律依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52条第1款g项、第59条。
2.在选择拍卖组织时,如何公布评分过程?
主管机关发布资产拍卖决定后,相关机构或组织应在其网站和国家资产拍卖门户网站上公布资产拍卖组织的选择,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标准。
资产所有人可以自行评估、设立评估机构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对资产拍卖机构的选择标准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资产所有人根据资产拍卖组织提交的登记档案中提供的信息,根据第02/2022/TT-BTP号通知附件一中规定的所有标准进行评分。
选定的资产拍卖组织应为综合所有评估标准得分最高的组织。如果两个或多个资产拍卖组织得分相同,则拥有拍卖资产的人应考虑并决定从这些组织中选择一个。
法律依据:02/2022/TT-BTP通知第1条、第4条和第5条第1、2、3款。
3.如果中标人未能付款怎么办?
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48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中标人有义务向拥有拍卖资产的人全额支付拍卖资产的价款。
根据经第33/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修订和补充的第62/2015/NĐ-CP号法令第27条第5款,如果拍卖会结束后,中标人已签署拍卖资产销售合同但未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则扣除拍卖费用后的保证金应归国家预算所有,用于支付延迟执行判决的利息、国家预付赔偿费用、为执行判决提供财务担保以及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当拍卖资产的购买人未能完全或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时,拍卖资产的付款应按照拍卖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协议和资产买卖合同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拍卖财产。
但是,在第43/2014/NĐ-CP号法令第68条第5款d点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经第148/202/NĐ-CoP号法令第1条第21款修订):如果中标人未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支付或未全额支付金额,主管人民委员会应依法撤销承认土地使用权出售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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