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投票权是股东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最基本法律文书。但是,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限制或违反法律规定被不适当地承认,则可能会出现与股份所附投票权有关的争议,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和战略方向。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复杂性,NPLaw对根本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下文中提出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I、股份表决权争议现状

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股份制公司模式变得越来越普遍。除了这一发展,它还引发了复杂的内部治理问题,其中关于股票投票权的争议尤为突出。投票权是股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使他们能够参与重大公司事务的决策,从董事会(BOD)的选举到商业战略的批准和章程的修订。

在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源于股东群体之间不同的战略愿景、个人冲突,甚至是寻求巩固控制权的大股东故意操纵和压迫行为。典型的例子包括控股股东试图将少数股东排除在投票名单之外,拒绝提供会议材料,或故意拖延召开股东大会以阻碍行使投票权。这些情况不仅破坏了内部团结,还对业务运营、公司声誉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诉讼旷日持久。

因此,对于所有股东和企业来说,彻底了解解决与股份所附投票权有关的争议的性质和机制至关重要。

1.股份表决权争议的构成是什么?

股份表决权争议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或通过书面决议确定、行使或承认表决权方面的冲突或分歧。此类争议通常围绕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选票的有效性、出席会议和发言的权利,或根据投票结果通过的决议的合法性。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内部公司纠纷,源于对通过股东投票权行使公司权力的分歧。

2.股份表决权纠纷的常见原因是什么?

有关投票权的争议可能源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包括:

  • 股东团体追求不同的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方向,从而寻求利用投票权来推进各自的地位。
  • 控股股东故意行使其影响力,限制少数股东的投票权,以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或加强其控制。
  • 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
  • 《宪章》在与投票有关的事项上含糊不清,导致解释和适用不一致。
  • 股份转让交易不明确,导致实益所有权和附有投票权的股份数量发生争议。
  • 现有的内部冲突升级为关于投票权的正式争端,以此作为解决更广泛分歧的一种手段。

因此,此类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利益冲突到程序错误或故意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

3.阻止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构成侵犯股东权利?

任何阻止或限制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行为都构成对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直接违反了《2020年企业法》。

  • 首先,投票权是普通股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第1款第a点,普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并通过授权代表或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直接行使投票权。任何剥夺股东此类权利的行为,如未发出会议通知、拒绝发放选票或非法从出席名单中删除,均构成违法行为。
  • 其次,这种阻挠属于被禁止的行为。第二条《2020年企业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妨碍所有者、成员或者股东行使合法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 第三,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侵犯投票权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51条,在收到决议或会议纪要后90天内,股东可以在召集或通过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定规定(包括未能确保出席和投票权)的情况下,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因此,任何剥夺股东合法投票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疏忽,都构成违反公司法,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

III、 关于股份所附投票权争议的法律规定

全面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是解决投票权纠纷的先决条件。

1.现行法律如何规范普通股附带的投票权?

根据《2020年企业法》,投票权是普通股东的基本权利,规定如下:

  • 首先,关于投票的原则和方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股东可根据第14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亲自出席、授权他人、电子投票或其他合法方式行使其权利。它确保平等参与公司决策。
  • 其次,就第116条规定的有表决权优先股而言,此类股份比普通股具有更多的投票权,具体数量由《章程》确定(没有法定上限)。然而,这些股份仅限于政府授权的组织和创始股东。值得注意的是,创始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仅在前三年有效,此后必须转换为普通股。在此期间,除非通过继承或法院判决,否则不得转让。
  • 第三,某些股票没有投票权。根据第117条和第118条第3款,股息优先股和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人没有投票权,没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也没有提名董事会候选人的权利。此外,公司回购的股份被视为未售出股份,不具有投票权。

总之,根据每股普通股对应一票的原则,法律确保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平等。

2.在什么情况下通常会出现有关投票权的争议?

此类争议通常源于违反召开和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要求,包括:

  • 违反《2020年企业法》(经修订)第141条,编制不准确的股东名单,导致被非法排除在投票名单之外。
  • 未按照第143条的规定正确发送会议通知和材料,从而损害股东获取信息的权利。
  • 在不符合第145条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的情况下举行会议。
  • 违反第148条的计票或投票结果确定中的违规行为,导致对决议有效性的争议。

这些程序违规行为构成股东根据第151条要求废除股东大会决议的理由。

3.谁有权要求解决有关投票权的争议?

首先,合法权利受到直接影响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51条,持有普通股总额至少5%(或《章程》规定的较低门槛)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使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如果公司拒绝根据第127条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他们也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4款和第186条,任何能够证明直接侵犯合法权利的股东都可以对公司提起商业诉讼。

4.解决投票权争议的程序

最常见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在收到相关文件后90天内,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51条提出请愿,要求废除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可以选择:

  •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启动仲裁程序。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对于维护合法权利至关重要。

IV、 关于股份表决权争议的问题

1、长期解决股份表决权纠纷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与股份所附投票权有关的争议的长期解决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包括:

  • 对治理和管理的影响:股东大会(GMS)的主要决议可能会被推迟或因其合法性而受到质疑。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或免职可能会变得不稳定,导致领导层内部分裂。
  • 声誉和信任的侵蚀:长期的内部纠纷可能会损害公司在商业伙伴、投资者、客户和员工眼中的信誉。这可能会对公司筹集资金、签订合同和留住合格人员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财务和时间成本:公司和相关方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参加调解会议和法院或仲裁程序所需的时间。
  • 运营效率降低:由于需要解决争议,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会从核心业务活动中分心,从而对生产力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 不利判决或裁决的风险:如果法院或仲裁庭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公司可能需要撤销之前执行的决定,从而造成重大干扰。

因此,应优先解决与股份所附投票权有关的争议,并迅速解决,以尽量减少对公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