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标准格式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行业在预先起草条款和条件的交易中应用这些类型的合同。相关各方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提供的条款,几乎没有机会通过谈判获得更有利的条款。那么,法律对标准格式合同有什么规定呢?使用它们有什么缺点吗?让我们用NPLAW来探讨这个问题。
I、什么是标准格式合同?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05条第1款:

- 标准格式合同是一种包含一方根据标准模板准备的条款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对其作出回应;如果被要约方同意,则表示接受要约方提出的标准格式合同的全部内容。
- 标准格式合同必须公开披露,以便受要约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内容。
- 标准格式合同的公开披露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标准格式合同是一方根据标准模板提出的合同,另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如果收到建议书的一方接受该建议书,则构成接受提议方提出的标准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
同样,201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第5款将其定义为:
- 标准格式合同是由商业组织或个人为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准备的合同。
1.“标准格式合同”与“一般交易条件”的区别
方面 | 标准格式合同 | 一般交易条件 |
民法典2015定义 | 包含一方根据标准模板提出的条款的合同,另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如果收到建议书的一方接受该建议书,则该接受被视为构成对提议方提出的标准格式合同所有条款的同意。 (2015年《民法典》第405条第1款) | 一般交易条款是由一方制定并公开宣布的条款,通常适用于合同所针对的另一方。如果收到建议书的一方接受合同,则视为接受这些条款。 (2015年《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 |
2010年消费者保护法定义 | 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为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而起草的合同。 (201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第5款) | 一般交易条款是指从事商品或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向消费者宣布和适用的关于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规章制度。 (201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第6款) |
自然 | 标准格式合同由双方之间的协议和谅解组成。标准格式合同不是一套规则,而是一套合同条款。 | 一般交易条款是反映提议方单方面意愿的规则。 |
II、标准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标准格式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双方的意愿反映在他们签订合同的共同意图和接受合同的订立上。然而,收到提案的一方的意愿仅限于决定是否参与合同。他们无权协商或修改标准格式合同的条款;他们只能选择接受所有条款并签订合同,或者拒绝签订合同。

它具有规范性,通过一方在仔细考虑内容后提出的合同条款来体现。标准格式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标准化和可重复使用性,允许与多个不同的客户签订。
为保护被建议方的权利,提供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开披露合同,以便被建议方了解合同内容。
III、 标准格式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标准格式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如下:
标准格式的合同和一般交易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满足以下条件:
- 使用的语言必须是越南语,内容必须清晰易懂,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12号。
- 论文的背景和用于呈现标准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款的墨水颜色必须相互鲜明对比。
法律依据:第99/2011/ND-CP号法令第7条。
IV、 需要标准格式合同的交易
根据与第02/2012/QD-TTg号决定一起发布并经第35/2015/QD-TTg号决定修订和补充的标准格式合同登记所需的基本商品和服务清单,标准格式合同的登记所需商品和服务包括:
- 住宅供电
- 住宅供水
- 付费电视服务
- 固定电话服务
- 后付费移动服务
- 预付移动服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航空旅客运输
- 铁路客运
- 公寓销售和相关住宅服务
因此,上述从事商品和服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登记其标准格式合同,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参与交易和销售的组织和私人的权利。
V、标准格式合同的不足之处
- 首先,关于标准格式合同的公开披露和登记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对于必须披露的内容或符合法律要求的适当披露形式没有具体指导。
- 其次,登记标准格式合同所需的基本商品和服务清单仍然不完全合理。根据2012年《价格法》第四条第三款,基本商品和服务是指生产、日常生活、国防和安全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原材料、燃料、材料、为生产和流通服务的主要服务;以及满足人类基本需求以及国防和安全的产品。
因此,与第02/2012/QD-TTg号决定发布的基本商品和服务清单以及第35/2015/QD-TTg号决定修订和补充的清单相比,可以看出某些商品和服务,如互联网服务、移动服务、购买公寓、贷款和购买人寿保险,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需求;相反,它们只是提高了人类的生活质量。
- 第三,格式合同中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而言,标准格式合同是一种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收到建议书的一方只能表达他们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意愿,而不能修改内容或添加额外条款。因此,双方没有建立合同附件或其他文件。因此,双方不能达成其他协议,也没有依据确定双方是否达成了任何额外协议。因此,在这方面关于其他协议的规定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行的。
VI、 关于标准格式合同的问题
1.标准格式合同何时无效?
标准格式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 免除要约方的责任;
- 增加另一方的责任;
- 标准格式合同中消除接受建议的一方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利的条款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法律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05条第3款
2.不清楚的条款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05条第2款,如果条款不明确,要约方在解释该条款时将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