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相等的部分,称为股份。股份所有人被称为股东,可以是个人或组织。那么,什么是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呢?下面,NPLaw就与创始股东有关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I、创始股东概况
《2020年企业法》将股东分为与现有股份类型相对应的三大类,包括:创始股东、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其中,创始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且其姓名已记录并签署在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的股东。换言之,创始股东是指最初出资成立股份公司并拥有该公司首批普通股的人。

新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有三(3)名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必须集体登记认购企业登记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至少20%。
II、关于创始股东的法律规定
1.创始股东的定义
《2020年企业法》和第01/2021/ND-CP号法令规定了创始股东的定义。因此,创始股东是指出资并参与建立、批准和签署股份公司第一份章程的人。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
- 创始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名的股东。
此外,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57条第1款:
- 《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创始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企业成立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的创始股东名册上签名的股东。
因此,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股东被视为创始股东:
- 首先,股东至少拥有一股普通股;
- 第二,股东在企业登记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创始股东名单上申报并签字。
2.创始股东的权利
创始股东拥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因此享有与普通股东相同的权利。
但是,创始股东也有特定的权利。创始股东有权持有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根据《企业法》第116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是指获得比其他普通股更多表决权的普通股;每股有表决权优先股的投票数由公司章程决定。因此,持有投票权优先股的创始股东比其他普通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具体而言,他们享有以下权利:
- 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
- 享有与普通股东类似的其他权利,但有权将该等股份转让给他人。
3.成为创始股东的条件
根据《企业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创始股东是指在企业成立时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提交给商业登记机关的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字的股东。
因此,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股东被视为创始股东:
- 所需的最低股份数量为一股普通股;
- 股东必须在企业登记时提交给商业登记机关的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字。

此外,《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规定,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三(3)名创始股东,他们必须共同认购企业登记时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的至少20%。
III、 关于创始股东的问题
1.终止创始股东身份的案件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在以下情况下,创始股东身份终止:
- 首先,如果股东未能在《企业登记证》签发之日起90天内全额支付记名股票(除非另有规定),该股东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无权将购买该股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 第二,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但受到某些法定限制,或者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
- 第三,股东是死亡的个人或解散或宣布破产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法人实体不再是股份公司的股东。
- 第四,股东将股份赠与他人或以股份清偿债务。此类交易的性质是股份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捐赠者或债务人不再是此类股份的所有者,因此也不再是股份公司的股东。
2.创始股东必须优先向其他创始股东转让股份吗?
创始股东转让股份受《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的管辖:
- 自公司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三(3)年内,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可以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转让给非创始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有意转让普通股的创始股东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不享有投票权。
3.创始股东是否有权购买优先股?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4条第2款,优先股包括以下类型:
- 股份制公司必须持有普通股。普通股股东是普通股股东。
- 除普通股外,股份公司还可以持有优先股。
优先股的所有者是优先股股东。优先股包括以下类型:
- 股息优先股;
- 可赎回优先股;
- 有表决权的优先股;
- 公司章程和证券法规定的其他优先股。
- 有权购买股息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其他优先股的人员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因此,创始股东是否可以购买优先股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
4.创始股东是否需要签署创始股东名单?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
- 创始股东是指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名的股东。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创始股东必须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字。
5.创始股东是否被视为股份公司的成员?
创始股东持有至少一股普通股,并在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签字(《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4款)。因此,创始股东被视为股份公司的成员。
6.公司成立后,创始股东转售股份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自《企业登记证》签发之日起三(3)年内,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可以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转让给非创始股东。
因此,当公司新成立时,创始股东可以自由地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向非创始股东转让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IV、 与创始股东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以上是NPLaw为协助客户了解创始股东而提供的完整详细信息。如果您对上述事项或其他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PLaw进行直接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