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关于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初步步骤,使各方能够在执行正式协议之前确立基本原则。然而,由于对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和范围认识不足,许多企业在谈判过程中仍会遇到错误,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实施中的争议风险和困难。

I、公司合并原则协议常见错误

在实践中,许多参与并购交易的企业往往低估了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重要性,导致协议仅出于形式目的而起草或缺乏法律约束力。常见的错误包括:未能明确界定协议的范围,将原则协议与最终协议混淆,遗漏保密和信息处理条款,或在谈判破裂时未能明确规定责任。这些缺点可能会导致争议、法律风险,并对公司合并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II、理解公司合并原则协议

1.什么是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签署合并协议之前的谈判阶段,双方开始就交易的基本条款达成共识时,就公司合并达成原则协议。

此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关合并的初步原则,如交易范围、谈判机制、保密义务、转让安排和实施路线图,从而作为执行最终合并协议的基础,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谈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在双方谈判期间,应在哪个阶段起草关于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

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公司合并原则协议通常在并购谈判过程的早期起草,在各方表示初步兴趣后,但在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或签署正式合并协议之前。

当各方需要确定交易范围、保密机制、转让方向和工作时间表等主要原则时,通常会出现这样一个阶段,以防止在随后的深入讨论中对谈判条件进行任意更改。

3.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与股份购买协议或最终合并协议有何不同?

公司合并原则协议与股份购买协议和最终合并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只是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的精神在初步谈判阶段制定的“框架导向”文件。主要区别包括:

  • 法律性质:原则协议主要构成初步承诺,尚未像股份购买协议或最终合并协议那样导致完全所有权、资产转让或法律地位变更。
  • 内容:它通常只规定了总体原则(如暂定定价、实施路线图、保密义务和排他性安排),而原始协议包含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价值和实施机制的详细规定。
  • 申请时间:原则协议在尽职调查程序之前和最终协议签署之前签署,而股份购买协议或合并协议在交易完成阶段签署。

4.公司合并原则协议通常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关于并公司合的原则协议通常侧重于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结构和合并机制制定框架条款。通常,此类文件包括以下几组条款:

  • 参与合并各方的信息:被合并企业和接收企业的身份证明。
  • 交易原则和范围:合并方向、比例、结构和预期交易形式。
  • 初步估值和财务安排:确定企业价值的方法或估值原则。
  • 尽职调查机制:获取信息的权利和审查范围。
  • 保密条款:对谈判过程中信息的使用和披露进行控制。
  • 交易实施路线图:从谈判和尽职调查到执行最终协议的步骤。
  • 排他性条款(如有):在规定期限内限制与第三方的谈判。
  • 成本分配和终止谈判的原则:交易不成功时的责任分配。

III、 与公司合并原则协议有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合并的主要协议是否需要登记或向任何当局披露?

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该法仅要求合并协议的登记和通知程序以及接收公司的企业登记程序,以及对债权人和员工的通知义务。

因此,关于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不需要向任何国家当局登记或披露。此类文件仅作为指导工具,支持双方在合并前阶段的谈判。

因此,除非双方自愿另有约定,或者协议包含其他专门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内容,否则原则协议的披露或登记不是强制性的。

2.公司合并主协议签署后,转让出资或股份必须执行哪些法律程序?

在签署公司合并原则协议后,出资或股份的转让不会立即生效,但必须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遵守规定的法律程序。

基本程序包括:

  • 进行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以核实企业的状况、资产、债务和相关义务。
  • 谈判和执行作为转让法律依据的最终协议(如合并协议或股份/资本转让协议)。
  • 从主管机构(成员理事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获得内部公司批准。
  • 所有权、成员、股东或企业结构发生变化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 完成出资或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更新股东/成员登记簿,并履行相关财务义务(如有)。

3.未能遵守公司合并原则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如何引发争议?

在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实施过程中,保密义务通常被视为在整个谈判阶段保护财务信息、客户数据和商业战略的重要规定。当一方违反此类义务时,可能会出现以下形式的争议:

  • 合同纠纷:受害方可要求终止谈判、取消协议或执行约定条款规定的责任。
  • 赔偿纠纷:根据一般合同原则,违约方可能对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
  • 与商业秘密或数据保护有关的争议:如果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数据的范围,根据专门规定,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严重的刑事责任。
  • 对并购交易有效性和进度的影响: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因双方失去信任而延迟或完全终止交易。

IV、 与公司合并原则协议有关的问题

1.公司合并原则协议如何影响被合并实体的纳税申报义务和税务识别号转换?

公司合并原则协议在执行时不会直接改变纳税义务;然而,它是双方在正式合并实施后就处理纳税义务的方法达成一致的基础。

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201条第2款c点,合并后的公司不再存在,而接收公司继承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财务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

  • 合并后的实体必须在合并完成之日前完成其纳税义务。
  • 合法终止后,被合并企业的税务识别号应停用。
  • 接收公司应继续履行任何剩余的纳税义务(如有)。
  • 合并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应按照接收公司的税务识别号执行。

2.是否有关于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具体规定?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专门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单独类型的“公司合并原则协议”。但是,如果交易包含外国元素,则必须符合2025年《投资法》第8条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地:

  • 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8条第1款,外国投资者有权享有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受限制的情况除外。
  • 根据第8条第2款,政府应公布一份受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和行业清单(包括尚未开放市场准入或有条件准入的行业)。
  • 根据第8条第3款,此类条件可能包括外国所有权比率、投资形式、经营范围、投资者资格以及国际条约和越南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在涉及外国因素的公司合并原则协议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核实该商业部门是否属于限制市场准入部门名单;
  • 确定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 预期投资主管部门施加的审批条件;
  • 规定主管当局的批准是交易有效的先决条件。

3.当一方在公司合并原则协议中提供不准确的财务信息时,常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提供不准确的财务信息可能会导致多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条第2款,各方在建立和执行民事交易时必须遵守善意和诚实的原则。故意提供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数据,违反了交易中的诚实义务。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7条,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达成交易,则民事交易可能因欺诈而被宣布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原则协议或相关承诺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4条,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人都必须赔偿此类损害。因此,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尽职调查费用、谈判费用或因不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常见的实际后果包括:

  • 因双方失去信任而终止谈判或取消合并交易;
  • 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争议;
  • 在可以证明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协议被宣布无效的风险。

4.根据法律,关于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应注意哪些重要考虑因素?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合并原则协议的强制性有效期。因此,此类事项主要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前提是符合民法规定。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01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因此,原则协议的有效期可以根据特定的时间框架或法律事件的发生(例如,最终合并协议的执行)灵活确定。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8条,如果协议存在理由或另一方严重违反义务,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这是在公司合并原则协议中确立终止条件的法律依据。

5.如果公司合并的原则协议违反了竞争法规,竞争主管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公司合并的主要协议显示出违反竞争法规的迹象,根据《2018年竞争法》,竞争主管机构可以进行以下干预:

-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30条,涉及受竞争管制的经济集中交易的企业必须在实施前提前通知。这种义务起到了合并前控制机制的作用,使竞争主管机构能够提前评估合并的影响,并防止市场垄断或反竞争效应的风险。如果交易构成禁止行为,则不得实施合并;如果已经执行,双方可能需要终止、取消和恢复原始竞争条件。

-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42条,如果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反竞争影响,从而阻碍了原则协议的实施,主管当局可以禁止合并。

-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80条,企业未经事先通知或批准而进行合并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迫采取补救措施。此外,竞争主管机构可以:

  • 要求提交档案和文件以供评估;
  • 在审查过程中暂停或停止交易;
  • 在允许交易进行的情况下,施加撤资要求、市场份额限制或竞争承诺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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