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期间,有许多情况下,创始股东的股份因法律要求或主管当局发布的决定而被冻结。这种冻结对处置权、转让权和财务利益造成了各种限制,要求股东和企业明确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I、当前与冻结创始股东股份有关的问题

在实践中,冻结创始股东股份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通常与内部纠纷、未履行的财务义务或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关于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有关。这种冻结不仅限制了创始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而且直接影响了股东结构、公司治理和公司筹资能力。

II、创始股东冻结股份的概念

1.创始股东的股份被冻结是什么意思?

冻结创始股东的股份是指创始股东持有的股份被主管机关或根据法律规定临时限制行使转让、质押、抵押或其他交易等处置权的情况。

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第4条第4款,创始股东是指拥有至少一股普通股且其姓名出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名单上的人;因此,冻结这类人持有的股份通常与保护资产、确保法律义务或服务于争议解决程序的需要有关。

2.创始股东的股份可以再次冻结吗?

如果出现额外的义务或新的争议,创始股东的股份可能会被第二次甚至多次冻结。现行法律不禁止对同一股份块适用多项冻结决定。

但是,对多项冻结决定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原则进行。根据2015年《民法典》,特别是关于处理担保资产时优先支付顺序的第308条,在判决执行和资产处理中,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冻结措施的适用时间或担保措施的登记时间确定。

3.与冻结创始股东股份有关的常见法律风险是什么?

与冻结创始股东股份有关的常见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 对股份处置权的限制:当股份被冻结时,创始股东不得转让、出售、捐赠或使用此类股份来担保其他债务,从而导致预期交易暂停。
  • 对公司治理权的影响:冻结股份可能会导致对行使投票权和参与重要公司事务决策的限制,特别是在股份被冻结以确保判决执行的情况下。
  • 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风险:如果股东或公司未能公开披露或明确通知冻结状态,与此类股份有关的交易可能会被宣布无效,从而导致与合伙人、投资者或受让人发生纠纷。
  • 处理股票时优先顺序的风险:如果股票被多次冻结,资产处理将根据冻结决定或担保措施登记的时间遵循优先原则,导致股东可能无法收回其股票的预期价值。
  • 对股票价值和个人声誉的负面影响:冻结的股票往往会降低流动性,影响股票的实际价值,损害创始股东在投资和商业活动中的声誉。
  • 法律义务的长期解决:股份冻结通常与争议、判决执行或未解决的财务义务有关,导致额外费用和股东权益的长期解决。

III、 关于冻结创始股东股份的法律规定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创始股东的股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创始股东的股份可能会被冻结:

首先,根据国家主管当局的决定进行冻结,以确保案件的解决或判决的执行。

  •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款的规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冻结义务方的资产。
  •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款,调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发布资产扣押令,包括股份,以确保执行罚款、没收资产或赔偿损失。
  • 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根据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员有权在判定债务人未自愿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和处理股份。

第二,基于担保交易协议的冻结:如果股东将股份用作贷款或其他民事债务的担保资产,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冻结股份。根据第119/202/TT-BTC号通知第23条第1款a项,此类冻结是通过越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的,以确保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97条对第三方的可执行性。 

2.谁有权决定冻结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的股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冻结创始股东的股份;企业本身无权单方面冻结股份,因为这些股份是股东所有的资产。明确地:

  •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款和第126条,人民法院有权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期间以临时紧急措施的形式作出冻结股份的决定。
  • 根据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71条第3款和第92条,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执行官)有权扣押和处理股份,以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决定。
  •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扣押或冻结嫌疑人或被告的股份,以确保执行罚款、没收资产或赔偿损失。

3.冻结创始股东股份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冻结创始股东股份的具体期限。相反,这项措施的持续时间是根据每个程序或判决执行过程确定的,只有在主管当局发布有效的释放决定时才结束。

在民事诉讼中,以临时紧急措施形式冻结股份的决定在法院发布后立即生效,并在法院发布终止此类措施的决定之前一直有效。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当义务得到保证、请求方撤回请求或案件已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决定得到解决时,应解除冻结。

对于民事判决的执行,被扣押的股份将被冻结,直到执行官发布释放决定。根据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05条第1款,只有当判定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或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强制措施时,才考虑解除。

在刑事诉讼中,在整个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会冻结股份。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此类措施仅在案件暂停、被宣布无罪或程序当局确定不再需要冻结时终止。

IV、 与冻结创始股东股份有关的问题

1.创始股东被冻结的股份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资产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冻结或扣押的创始股东股份不能用作新贷款的担保资产。

原因是当股票被冻结时,所有者的处置权受到限制或暂时被剥夺。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58条,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其中,质押或抵押股份构成对资产的处置行为。一旦主管当局采取冻结措施,股东就不再有权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股份。

此外,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95条,只有当担保权人有权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处理该资产时,该资产才被视为担保资产。冻结的股票不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它们不能被合法处置。

因此,在冻结股份上设立的任何质押或抵押交易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有被依法宣布无效的风险。

2.如果创始股东的股份被法院判决冻结,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创始股东的股份根据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被冻结,该股东不会单独提起诉讼,而是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行使投诉权或要求取消冻结决定。

具体而言,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如果股东认为采取此类措施是非法或不必要的,股东(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处理案件的法院首席法官提出对冻结决定的投诉。

因此,法律不要求股东单独提起诉讼,而是在程序过程中建立投诉、撤销请求和赔偿索赔机制,以及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是否负责通知创始股东冻结股份?

从程序法律的角度来看,通知冻结股份的决定不是企业的主动义务,而是由国家主管当局履行的义务。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在发布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后,法院必须立即将该决定发送给股份被冻结的股东和包括公司在内的相关组织。

在收到决定后,公司的责任转移到实施和内部管理阶段。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第122条第5款,公司必须更新股东名册中股份的冻结状态,从而在措施有效期内控制和防止非法转让。

虽然企业法没有强制公司向股东发出单独通知,但从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积极沟通是必要的。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第165条第1款b点的精神,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诚实、谨慎行事,并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4.创始股东被冻结的股份还能获得股息或利润吗?

冻结创始股东的股份并不终止其股东身份;因此,此类股份产生的产权,包括收取股息或利润的权利,原则上仍属于该股东。根据《2020年企业法》(2025年修订)第115条第1款b点,普通股东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获得股息。

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在股票被冻结期间通常不允许直接获得此类股息。原因是,当股票被扣押或冻结以确保判决执行时,股息和产生的利润被视为冻结资产产生的果实和收入。根据第62/215/ND-CP号法令(经第33/2020/ND-CP号法令第1条第11款修订和补充)第24条第1款,如果判定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执行官有权要求处理此类孳息和收入,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5.当创始股东的股份被冻结时,股东可以转让或出售吗?

当创始股东的股份被冻结时,股东不得转让、出售或进行任何改变此类股份所有权的交易。这是因为在整个冻结期间,法律暂时中止了对资产的处置权。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3条,任何基于冻结股份建立的交易都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被宣布无效。换言之,在冻结期间,股东无权以任何形式出售或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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