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谈判合同是企业的一项权利;然而,这种拒绝并不总是在法律上得到执行。NPLaw的以下文章深入分析了拒绝何时合法、何时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减轻潜在的法律风险。
I.拒绝谈判合同的现状
在竞争日益激烈和动荡的商业环境中,拒绝谈判合同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企业在发现风险或改变业务战略后主动退出谈判。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拒绝是突然和恶意的,从而导致复杂的法律纠纷。

实际咨询经验表明,大多数争议不是由已执行的合同引起的,而是由合同前阶段引起的,这是一个已经受越南法律管辖的领域,尽管许多企业仍然未能正确理解和充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了解拒绝谈判的法律性质是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的先决条件。
II、理解拒绝谈判合同
1.在合同签订前阶段拒绝谈判合同的构成是什么?
拒绝谈判合同是指承包商/投资者未参与、未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谈判,或参与谈判但拒绝签署谈判纪要以退出投标过程,尽管已被邀请进行谈判。因此,拒绝谈判合同意味着一方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停止参与或终止谈判过程。
2.拒绝谈判合同是否被视为商业自由的表现?
如果不存在要求一方继续谈判的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那么暂停或拒绝谈判是进行自由协议和业务的权利。但是,如果拒绝谈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原则或投标档案中的承诺,则不应被视为合法。商业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符合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投标和投资项目领域,一旦提交了投标档案,各方就对其提案负责。根据第214/2025/NĐ-CP号法令第45条第6款,承包商不得拒绝实施之前提出的基本内容。违反谈判原则拒绝谈判或拒绝签署谈判纪要以退出授标过程的,视为违约。
3.在哪个阶段,企业被正式视为拒绝谈判合同,而不仅仅是考虑提案?
企业自收到邀请通知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谈判,出席谈判会议但拒绝签署谈判纪要,或未在国家电子招标系统上确认接受,应正式视为拒绝谈判合同。相关时间表如下:
- 国内招标:自收到谈判邀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上不进行谈判(根据2023年《招标投标法》第14条第9款)。
- 国际招标:自收到谈判邀请之日起10天以上不进行谈判(根据2023年《招标投标法》第14条第9款)。
- 在线报价程序:超过3个工作日,承包商未根据第214/2025/NĐ-CP号法令第102条第5款在国家电子招标系统上确认接受合同授予。
此外,企业在谈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立即拒绝谈判:拒绝签署谈判纪要、违反谈判原则或未延长有效期。
4.拒绝签订合同和拒绝谈判合同有什么区别?
下表列出了拒绝签订合同和拒绝谈判合同之间的区别:
- 拒绝签订合同:这发生在最后阶段,在提出签订合同的具体要约并就基本条款达成一致之后。它涉及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机制;如果一方已经接受要约,但随后拒绝执行合同,则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事义务或违反行业特定规定。此外,此类拒绝可能被视为违反义务,并可能根据2023年《招标法》第4条和第74条引发法律制裁。
- 拒绝谈判合同:这发生在合同前阶段,双方仍在谈判、交换意见和修改合同条款。它反映了自由原则,前提是各方继续遵守诚信和诚实的要求。只有在谈判是恶意进行的或违反2015年《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诚信和诚实原则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
III、 关于拒绝谈判合同的法律规定
1.哪些法律条件允许一方拒绝合同谈判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下列法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协商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排他性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并且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继续谈判的义务(如适用于中标人的义务),一方可以自由终止谈判,从而确保《2015年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商业自由和意志自由的权利。
- 拒绝必须本着诚信和诚实的原则进行(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条),不得以欺骗、不当获利或故意制造虚假期望为目的,导致另一方承担费用或遭受损害。
- 拒绝不得违反合同前阶段产生的具体义务,也不得违反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和第360条规定的与违反民事义务有关的制裁。
2.谅解备忘录中的规定能否防止任意拒绝谈判合同?
谅解备忘录只有在满足2015年《民法典》规定的有效交易或合同条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
- 明确且自愿的协议,不受欺诈或胁迫,不违反2015年《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或社会道德的禁止性规定;

- 规定义务的具体条款,例如:
- 真诚和积极谈判的义务;
- 不与第三方同时谈判的义务(排他性谈判义务);
- 在规定期限前不撤回或仅在特定情况下撤回的义务;
- 关于违反谅解备忘录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合同制裁或损害赔偿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谅解备忘录成为一份独立的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谅解备忘录拒绝谈判,都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IV、 与拒绝谈判合同有关的问题
1.如果对方毫无根据地拒绝谈判合同,企业应依靠哪些法律文书提起法律诉讼?
因对方毫无根据地拒绝谈判合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双方仅处于谈判阶段,没有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情况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条:辩称对方在谈判阶段恶意、不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害。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如果可以证明已经存在善意谈判的具体义务(产生于原则批准书、会议纪要、事先承诺等),而另一方违反了该义务。违约方必须对违反民事义务承担责任,包括因单方面法律行为、口头协议、电子邮件和类似形式的承诺而产生的义务。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4条:如果诱导谈判然后无理拒绝进行的行为被视为造成损害和涉及过错的非法行为,受害方可以要求非合同损害赔偿。
- 存在谅解备忘录/原则协议/排他性协议的情况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85条:确定谅解备忘录/协议构成有效合同,导致有义务进行真诚谈判。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和第360条:辩称无理拒绝谈判构成违反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 根据2005年《商法》第302条:要求赔偿实际和直接损害,以及受害方本应获得的直接利润。如果谅解备忘录包含关于合同处罚的规定,也可以援引2005年《商法》第300条。
2.如果对方不断更换人员,导致谈判延误,企业是否有权拒绝继续谈判合同?
如果对方不断更换人员,从而导致谈判延误,企业有权根据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拒绝继续谈判。
因此,如果交易对手的反复人事变动导致谈判过程延长且无效,企业可以终止或拒绝继续谈判,前提是这种拒绝是本着诚信、诚实的原则进行的,并符合双方之间的任何现有协议。
3.如果一家企业已经在现场调查上花费了2亿越南盾,但对方出乎意料地拒绝谈判合同,那么这笔钱可以向谁索赔?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4条关于非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责任仅在满足以下四个要素时产生:存在非法行为;实际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造成损害的人的过失。
因此,对于2亿越南盾的现场调查费用,如果一方独立决定进行调查,而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要求对方报销此类费用,法律通常将此类费用视为普通业务成本和商业风险。对方只有在实施非法行为或违反先前约定的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违反协议意外且无根据地拒绝谈判,或者有谅解备忘录、电子邮件、会议纪要或类似文件证明现场调查是应对方要求进行的,并且调查费用将得到报销或纳入未来合同价值,则一方可以有理由要求赔偿2亿越南盾(或其部分)。
4.沉默或未回复谈判电子邮件是否可以被视为默示拒绝谈判合同?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93条,沉默通常不会自动被解释为接受或拒绝,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确立了允许这种解释的先前惯例或交易习惯。
因此,沉默或未回复谈判电子邮件不应自动被视为默示拒绝谈判。然而,在实践中,长期沉默可能会被另一方解释为不愿意继续谈判。
5.是否允许因市场价格波动而拒绝合同谈判而不受制裁?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通常不会受到处罚,并可能因市场价格波动而暂停谈判:
- 双方仅处于谈判阶段,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 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或协议原则上明确规定,如果市场波动,有权调整或重新谈判价格,或者如果投入价格、汇率、税收政策或类似因素超过规定的阈值,则有权终止谈判或拒绝执行合同;
- 2015年《民法典》第420条规定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任何要求继续谈判或执行合同的约束性承诺,或者谅解备忘录/合同中包含允许在市场波动时撤回或重新谈判的条款,则一方可以因市场价格波动而拒绝继续谈判(或拒绝执行合同),而不会受到制裁。
然而,如果已经存在具体承诺,并且一方仅仅因为“市场价格变得不利”而单方面退出,这种行为仍可能被视为违约,可能导致制裁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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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谈判合同可能看起来很简单,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涉及重大的法律风险。NPLaw凭借其专业团队,在寻求拒绝合同谈判时,协助企业以最佳方式保护其权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客户需要有关特定案件的详细建议,请立即联系NPLaw Fir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