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创始股东单方面向外部转让股份的问题,导致了各种法律后果和内部纠纷。正确理解适用法规、准确识别风险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帮助企业保持运营稳定和确保遵守法律的关键因素。以下文章提供了有关此问题的概述和基本信息。

I、创始股东未披露对外转让股份情况

在实践中,创始股东在不遵守法定要求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股份转让给外部方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这种行为往往被谨慎地实施,没有披露,给公司内部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未披露的转让”源于迅速撤回资本的愿望或创始股东之间的冲突。然而,未能遵守合法程序和手续导致了公司内部关于股权和股东地位的众多争议。

此外,许多企业只有在后果已经出现后才发现此类交易,例如股东结构的变化或管理权纠纷。这表明,监督股票交易和提高创始股东法律意识的实用机制仍然非常有限。

II、创始股东对外秘密转让股份的概念

1.创始股东向外部各方未披露的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

创始股东向外部方未披露的股份转让是指创始股东在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转让限制适用期间,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这种行为通常与缺乏有效批准、不遵守程序要求或故意隐瞒交易有关。

它构成了一种非法股份转让的形式,给企业和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2.哪些指标可用于确定股份转让交易是否构成“未披露转让”?

如果股份转让交易不符合适用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要求,则可能被视为“未披露的转让”。具体而言,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交易可能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可能违反适用于创始股东的转让限制期,或者可能未按照法律要求完成股东信息变更登记程序。

此外,“未披露的转让”的迹象可能包括通过授权协议、代名人安排或未公开披露转让等机制故意隐瞒交易。

如果交易缺乏透明度、违反转让条件或未有效记录在公司的公司记录中,则有理由确定该交易构成未披露的股份转让。

3.未披露的股份转让与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份转让有何不同?

未披露的股份转让和违反公司章程进行的股份转让都是不合规的形式;然而,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违法程度上有所不同。

未披露的股份转让是指股东(特别是创始股东)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转让股份,例如在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限制期内未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故意隐瞒交易,未根据该法第122条登记股东变更。这种行为违反了实质性和程序性法律要求,通常被视为非法。

相比之下,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份转让是指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例如,未优先向现有股东发售股份或未遵守内部审批程序),但不一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只要不与强制性法律要求相冲突,此类交易仍可被视为有效。

III、 关于创始股东秘密向外部转让股份的法律规定

1.创始股东股份转让的有效条件

根据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自《企业登记证》颁发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只能向其他创始股东自由转让股份。创始股东拟向外部转让股份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025年修订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7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此类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此外,只有根据同一法律第122条将新股东的信息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交易才能得到充分认可。

因此,创始股东的股份转让只有在适当遵守转让限制、获得合法批准(如需要)并按照适用法规完成所有记录程序时才生效。

2.未披露的股份转让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未披露的股份转让可能会导致行政制裁;然而,制裁不是直接针对“未披露的转让”行为本身,而是针对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义务的行为。

当发生股份转让时,公司有义务通知并登记创始股东信息的变更,并更新股东名册。未能履行此类义务或履行不当可能会导致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9条规定的处罚。

因此,未披露的股份转让仍可能受到行政制裁,但适用的制裁涉及违反与股东信息相关的登记、通知和管理义务,而不是专门针对未披露转让本身的独立制裁。此外,如果进行了未披露的股份转让,转让交易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创始股东进行未披露股份转让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秘密转让股份的创始股东可能会承担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如果转让违反了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违约方必须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60条赔偿损失。此外,交易可能不会得到认可,导致受让人无法获得股东身份。

关于行政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义务,例如未通知或登记创始股东的变更,或未更新股东名册,则可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9条实施行政制裁。

关于公司内部责任:违反规定的创始股东可能会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取消交易,拒绝承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或受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制裁。

4.违反股份转让规定的创始股东是否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如果创始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该个人可以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3条第2款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

在未披露的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转让违反了适用法规并对公司或其他方造成损害,剩余股东有权根据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66条第1款要求归还所获得的利益或寻求损害赔偿。

IV、 与创始股东向外部方未披露的股份转让有关的问题

1.创始股东是否可以自由地将股份转让给非创始股东?

创始股东可能无法完全自由地将股份转让给非创始股东。因此,自公司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03年内,创始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可以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并且只能根据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转让给非创始股东。

但是,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同一条第4款规定的普通股,具体而言:(i)创始股东在企业登记后额外获得的股份;或(ii)已转让给非创始股东的股份。

2.如果创始股东违反法律要求转让股份,交易是否可以被宣布无效?

创始股东进行的股份转让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条件的,可以宣告无效。

具体而言,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自《企业登记证》签发之日起03年内,向非创始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如果未获得此类批准,但仍执行了转让,则交易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要求。

此外,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22条,如果民事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或不符合交易的有效性要求,则该交易可能无效(同一法典第117条第1款)。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自动导致无效。任何无效声明都必须由法院或主管当局根据交易的情况和后果来确定。

3.通过授权协议或代名人安排转让股份是否被视为违反转让限制?

通过授权协议或指定他人以其名义持有所有权转让股份不一定构成违反转让限制。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法人实体代表他们建立和进行民事交易。因此,如果股份转让符合适用的转让限制,则此类安排不构成违规。

此类授权或代名人安排只有在不改变对法定转让限制的实质性遵守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相反,如果这些安排被用来掩盖或规避法律要求,它们仍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使各方面临法律风险。

4.公司是否有义务在发现非法股份转让交易时通知其他股东?

公司没有义务在发现非法股份转让交易时通知其他股东,因为现行企业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要求。

但是,根据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2020年企业法》第122条,公司有责任准确、真实地维护和更新股东名册。

同时,为维护透明度原则,保护股东权益,企业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应主动提供信息或向股东大会报告。

V、为什么企业在涉及创始股东向外部方秘密转让股份的事项上应向NPLaw寻求法律建议

向NPLaw寻求法律建议,使企业能够正确评估“未披露”股份转让交易的法律有效性,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争议相关的风险。凭借在公司和企业事务方面的经验,律师可以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遵守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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