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已成为个人和组织关注的问题。下文概述了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个人精神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探讨了几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协助个人和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I.当前与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有关的问题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协议下关于个人精神权利的法律框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挑战。知识产权纠纷表明,主管当局在确定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及评估作为赔偿依据的实际损失程度方面往往存在困难。此外,缔约方仍然不完全了解或不清楚有关知识产权协议项下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II、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概念

1.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是什么?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条第1款,经修订后的《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第1条第款修订,知识产权是组织和个人对版权和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和植物品种权的权利。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25条第1款,《民法典》规定的个人权利是每个人固有的公民权利,不可转让,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是与作者的荣誉、声誉和精神利益相关的权利,反映了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律交易的个人性质。

2.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有什么区别?

根据经《2022年知识产权修正案》第1条第5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知识产权协议下个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关于概念和法律性质:

  • 个人精神权利是与作者的荣誉、名誉和精神利益相关的权利,具有个人性质。
  • 经济权利是与作品经济价值的商业开发有关的权利,具有商业性质。

关于可转让性:

  • 个人精神权利通常不可转让,但作品的命名权可以转让其使用权。
  • 经济权利可以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

具体内容:

  • 个人精神权利包括赋予作品所有权;作品上标明的作者真实姓名或笔名;出版该作品或授权他人出版;维护工作的完整性;并防止任何可能损害作者荣誉或声誉的歪曲、更改或修改。
  • 经济权利包括创作衍生作品;在公众面前执行工作;复制作品;分发或进口作品副本;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广播或传播作品;出租电影作品或者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者复制品(计算机程序不是主要出租对象的除外)。

3.个人精神权利产生于哪类知识产权客体?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8条,该法规定的作品版权包括个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根据经修订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9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财产法》第29条第1款,表演者有权根据该法享有与其表演有关的个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III、 知识产权协议下关于个人精神权利的法律规定

1.知识产权协议下个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

根据经2009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8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案》第27条,版权保护期限如下:

- 该法第19条第1、2和4款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受到无限期保护,包括:

  • 为作品命名的权利。
  • 作者有权将作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获得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经济权利的组织或者个人。
  • 有权在作品上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或笔名,并在作品出版或使用时承认该姓名或笔名。
  •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防止任何形式的歪曲、篡改或切割,损害作者的荣誉或声誉。

- 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发表作品或者授权他人发表作品的个人精神权利,按照下列规定受到保护:

  •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应用艺术作品和匿名作品应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保护七十五(75)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应用艺术作品自确定之日起二十五 (25) 年内未发表的,其保护期为确定之日后一百 (100) 年。对于匿名作品,如果随后可以获得识别作者的信息,则保护期限应根据本条款b点确定。
  • 除上述规定外的作品应在作者一生中以及他或她去世后的五十(50)年内受到保护。如果作品有合著者,保护期应在最后一位幸存的合著者去世后的第五十(50)年到期。
  • 保护期应于保护期结束当年12月31日24:00到期。

2.法律是否允许根据知识产权协议授权行使某些个人精神权利?

- 根据经修订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13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财产法》第47条第2款,作者不得转让该法第19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的使用权。同样,表演者不得转让本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的使用权。

-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7条第2款,作者不得转让第19条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但作品发表权除外。同样,表演者不得转让该法第29条第2项规定的个人道德权利。

3.关于个人精神权利的争议是如何解决的?

谈判和调解:这是主要和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受到鼓励,因为它有助于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保持双方之间的关系。双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行政补救措施:权利持有人可以向主管当局,如监察局、越南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局、海关总署或警方提出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行政措施通常会迅速实施,可能包括罚款、强制销毁侵权商品或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200条第3款暂停经营,该法经《2025年知识产权修正法》第1条第65款b项修订。

法院诉讼:如果谈判失败或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双方可以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202条以及修订后的2025年《知识财产法》第1条第67款的补充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法院适用民事救济。

IV、 与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有关的问题

1.作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将所有个人精神权利转让给企业吗?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不得转让第19条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但作品发表权除外。表演者也不得转让该法第29条第2项规定的个人道德权利。

因此,根据知识产权协议,作者不得将所有个人精神权利转让给企业,但发表作品的权利除外。

2.在履行知识产权协议期间更改、损毁或歪曲作品是否构成对个人精神权利的侵犯?

根据经修订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5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财产法》第19条第4款,作者的个人精神权利包括通过防止他人以任何有损作者荣誉和声誉的方式歪曲、更改或损坏作品来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此外,经修订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8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财产法》第28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更改、损毁或歪曲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该法第19条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的侵犯。

3.作者去世后,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根据经2009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1条第8款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律》第27条,知识产权协议项下的个人精神权利在作者去世后继续受到保护。然而,保护的持续时间取决于个人精神权利的具体类别,具体如下:

- 该法第19条第1、2和4款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受到无限期保护,因此在作者去世后仍受到保护,包括:

  • 为作品命名的权利。
  • 有权在作品上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或笔名,并在作品出版或使用时承认该姓名或笔名。
  • 有权通过防止任何可能损害作者荣誉或声誉的扭曲、更改或切割来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 该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发表作品或授权他人发表作品的个人精神权利在作者去世后继续受到保护,但以下类别的作品除外:

  •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应用艺术作品和匿名作品;
  •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和应用艺术作品;
  • 匿名作品的作者身份尚未公开。

4.在根据雇佣合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个人精神权利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不得转让第19条规定的个人精神权利,但作品发表权除外。表演者也不得转让该法第29条第2项规定的个人道德权利。

因此,如果作品是根据雇佣合同创作的,那么作为作者的雇员保留了与作者不可分割且不能转让的基本个人道德权利,包括:

  • 为作品命名的权利。
  • 有权在作品上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笔名,并在作品出版或使用时承认其真实姓名。
  • 通过防止任何可能损害作者荣誉或声誉的修改、删减或歪曲来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就雇主而言,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发表作品的权利通常属于雇主。

5.如果作者的个人精神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作者可以要求终止知识产权协议吗?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99条,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57条的指导,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另一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都可能根据侵权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受到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8条第1款和第4款,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其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同意或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利,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另一方未能妥善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V、为什么要就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个人精神权利向NPLaw寻求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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