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了解投资纠纷中的商事调解机制

1.投资纠纷中的商业调解机制是什么?

根据2005年《商法》第317条,解决商业纠纷的形式包括:

- 双方协商;

- 由各方选定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作为调解员进行调解;

- 仲裁或法院决议。

调解是一种由各方同意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作为中间调解人进行的争议解决形式。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将商业调解定义为一种解决双方同意的商业纠纷的方法,由作为中介的商业调解员协助解决纠纷。

2.目前在投资纠纷中实施商业调解机制的共同中心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18条,有两种类型的商业调解组织:

-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设立并运营的商业调解中心;

- 根据《商业仲裁法》设立和运营的仲裁中心,也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23条进行商业调解。

最受欢迎的例子包括南方贸易仲裁中心(STAC)、越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VICMC)和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等。

II、投资纠纷商事调解机制的法律规制

1.投资纠纷适用商事调解机制的条件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6条,如果双方同意调解,争议可以通过商业调解解决。本协议可以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或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任何阶段签订。

- 调解协议:这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形成:要么直接作为双方之间合同中的调解条款,要么作为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协议。在这两种情况下,调解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确保明确性和约束力。

- 时间:双方有权在争议发生之前、争议发生之后或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调解达成一致。

2.投资纠纷中实施商事调解机制的原则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4条,原则包括:

- 争议各方完全自愿、平等地参与调解;

- 与调解案件有关的信息必须保密,但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社会道德的禁令,不得以逃避义务为目的,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3.投资纠纷中商业调解机制的实施程序

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3章规定了以下程序:

- 调解协议和调解员的选择:

+ 调解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调解条款或单独的书面协议。

+ 调解员由各方从商业调解组织公布的商业调解员名单或司法部公布的特设商业调解员名单中选出。

+ 如果选择是通过调解组织进行的,则根据该组织的调解规则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有权利和义务:

- 权利:

+ 选择调解程序、调解员、地点和时间;

+ 同意或拒绝调解;请求暂停或终止;

+ 请求调解可以是公开的或私下的;

+ 表达意愿,决定调解内容;

+ 第22/2017/ND-CP号法令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如实陈述事实,应调解员要求提供信息/文件;

+ 执行和解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支付调解服务费;

+ 第22/2017/ND-CP号法令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调解过程:

+ 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组织的规则或者约定调解程序。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根据情况进行调解,并得到双方的认可。

+ 一名或多名调解员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解。

- 调解员可随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 地点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如果双方不同意,则由调解员选择。

- 调解结果的结算和确认:

+ 如果调解成功,则会制作一份调解成功的书面记录。

+ 本文件在民法下具有约束力,并可能得到法院程序的认可。

- 它包括:

+ 调解依据;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案件的主要内容;

+ 达成的协议和实施计划;

-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内容。

- 文件必须由双方和调解员签署。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成功的文件被考虑予以承认。

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继续调解,也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

- 调解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 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 调解员在与各方协商后决定无需继续;

- 应一方或多方要求。

III、 投资纠纷中的商事调解机制问题

1.是否允许外国调解组织在越南开展业务?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33条第1款,允许在国外合法成立和经营的、尊重越南宪法和法律的外国商业调解组织在越南经营。

2.目前有哪些类型的组织在投资纠纷中实施商业调解?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18条,有两种类型:

-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设立的商业调解中心;

- 根据《商事仲裁法》设立的仲裁中心,也进行商事调解。

3.商业调解机制何时终止?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17条,调解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 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 调解员在与各方协商后决定没有必要继续;

- 应一方或多方要求。

4.如何确定在投资纠纷中实施商业调解的费用?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34条第2款,仲裁费用不由国家管理,而是由仲裁中心或仲裁庭决定。因此,没有具体的法定机制来计算商业仲裁费;它们由每个仲裁中心设定。

5.调解结果具有什么法律价值?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3条第4款,成功的调解结果是双方达成协议,解决部分或全部争议。其本质是双方自愿达成共识,接受彼此的条款来解决争端。

根据第22/2017/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和第16条规定,成功调解的书面记录在民法下具有约束力,并可在民事诉讼法下得到认可。

IV、 投资纠纷商业调解机制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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