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保护登记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业创新,而且确保了植物品种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在以下文章中,NPLaw澄清了越南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的现行法律规定,供客户参考。
I、当前植物品种保护登记概况
1.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的定义
植物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2009年、2019年和2022年修订和补充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第4条第5款,植物品种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其培育、发现和开发的新植物品种或依法获得该植物所有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第6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植物品种权是根据国家主管机关根据登记程序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决定而确立的。

因此,植物品种保护登记 可被理解为一种程序,即组织或个人请求国家主管当局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以确立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
2.植物品种保护登记实例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与ST25水稻品种有关的著名争议,该品种曾获得“世界最佳水稻”的称号。尽管它是由包括工程师H在内的越南育种者团队研发的ồ 由于在某些国际市场上商标保护和植物品种权的注册延迟,ST25品种在越南育种者之前被美国的几家外国企业申请保护。这些事件清楚地表明了及时登记保护植物品种的重要性,以避免所有权的丧失,不仅对育种者造成损害,而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3.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的原因
植物品种保护登记在许多方面都很重要,包括:
- 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利:使个人和组织能够建立合法的所有权,从而通过生产、转让或商业化植物品种来开发经济价值。
- 促进研究和育种活动:保护权是对培育新品种、提高作物生产力和质量的投资的激励。
- 确保农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植物品种,确保植物品种市场的受控和公平运作。
- 国际一体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出口植物品种或农产品时,根据国际标准(如UPOV和WTO/TRIPS)对植物品种进行注册和保护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是必要的。
III、 与植物品种保护登记有关的法律规定
1.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的主要法律规定
越南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目前主要受以下法律文书的管辖:
- 2009年、2019年和2022年修订和补充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关于植物品种权的第十三章),包括植物品种权登记的规定(第164条)、植物品种权注册申请的提交方法(第165条)等。
- 第79/2023/ND-CP号法令指导有关植物品种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详细的注册程序(第二章),包括申请档案(第6条)、植物品种保护申请的修订和补充(第7条)、DUS测试(第8条)等。
- 第65/2023/ND-CP号法令,指导关于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保护、植物品种权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产权法,包括关于确定侵犯植物品种权的行为(第72条)、侵犯植物品种权利的要素(第80条)等的规定。
2. 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的资格条件
植物品种必须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8条规定的植物品种保护条件,即:
- 植物品种必须是育种活动或发现和开发的结果;
- 植物品种必须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名录;
- 植物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 植物品种必须满足均匀性、稳定性的要求,并具有适当的命名。
3.植物品种保护登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民事救济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02条,法院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适用以下民事救济:
- 强制终止侵权行为;
- 强制公开道歉和纠正;
- 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 强制损害赔偿;
- 强制销毁或分发,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侵权商品、原材料、材料和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侵权商品的手段,前提是这些措施不影响知识产权持有人行使其权利的能力。

行政处分
第31/2023/ND-CP号法令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了与植物品种保护有关的违规行为。
例如,对于使用其保护申请已被接受用于商业目的的植物品种,而没有按照《知识产权法》第189条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可能会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未经植物品种保护证书持有人同意,将其与受保护植物品种有关的权利用于生产或繁殖、繁殖加工等目的,可处以4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刑法》,违法者可能因制造或交易假冒商品(动物饲料、肥料、兽药、植物保护药、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而受到刑事起诉(第195条)。
IV、 与植物品种保护登记有关的问题
1.根据现行法律,哪些类型的植物品种可以登记保护?
目前,与第28/2015/TT-BNNPTNT号通知一起颁布的《受保护植物物种名录》包括107种符合越南保护条件的植物物种。
2.植物品种保护登记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植物品种保护登记有助于企业:
- 避免盗用植物品种所有权的风险,因为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先注册成为合法所有人;
- 避免因无意使用他人拥有的受保护植物品种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
- 保护争议中的利益,因为登记是所有权最有力的法律证据;
- 防止复制或未经授权使用植物品种的行为,使企业能够要求主管部门处理侵权行为。
3.企业可以在多个国家注册植物品种保护吗?
企业可以在多个国家注册植物品种保护,但须考虑以下因素:
- 每个国家都必须单独注册,除非该国是UPOV等多边公约的成员;
-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程序、要求和成本;
- 根据《巴黎公约》,申请通常需要在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才能享有优先权。
4.哪些组织支持企业登记植物品种保护?
在越南和外国,支持组织包括:
- 作物生产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现为农业和环境部):接收和审查越南植物品种保护申请;
- 越南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提供一般知识产权指导,包括植物品种;
-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为成员国的植物品种注册提供信息和指导;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支持国际程序和知识产权保护;
- 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表:提供咨询服务、档案准备以及国内和国际注册服务。
5.如果植物品种没有注册保护,可能会产生什么争议?
未能登记植物品种保护可能会引发以下争议:
- 第三方挪用和事先登记,导致即使是原始育种者也失去了使用权;
- 因无保护证书难以证明所有权而引发的商业开发权纠纷;
- 复制植物品种导致市场份额损失和利润减少;
-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V、企业在植物品种保护登记中是否应寻求法律顾问的有效支持?
聘请法律顾问是必要的,以确保植物品种保护登记依法进行,避免程序错误,明确权益,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
需要植物品种保护注册咨询的客户请联系NPLaw,以获得直接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