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和商业化工业产权的过程中,需要转换缔约方之间许可协议的形式并不罕见。从独家许可改为非独家许可,反之亦然,可能会为企业的商业战略提供更大的灵活性;然而,如果不按照适用法规进行,也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风险。下文分析了现行法律下许可协议形式转换的概念、条件、实施程序和主要法律考虑因素。
I.与许可协议形式转换有关的现行做法
在实践中,关于工业产权客体使用权的转让,随着商业战略和各方合作关系的发展,转换许可协议形式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普遍。企业可以从独占许可证过渡到非独占许可证,以扩大开发机会,或者反过来转向独占许可证以加强对工业产权对象使用的控制。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确定实施这种转换的适当法律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困难。转换过程可能会在各方之间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执行不当,可能会导致使用权纠纷或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II、许可协议形式转换的概念
1.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是什么意思?
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转让工业产权客体使用权,改变原执行的许可类型。
例如,根据开发需求和商业策略,双方可能同意将独家许可转换为非独家许可,反之亦然。
这种转换还可能包括对授予被许可人的使用权范围的调整,同时保持工业产权对象和双方之间的潜在许可关系。从本质上讲,它构成了对现有协议某些条款的修改。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9年、2019年、2022年和2025年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第143条,工业产权许可协议的类型包括独家许可、非独家许可和分许可。
此外,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85条和第421条第1款,合同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保留通过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的权利。
因此,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修正案,旨在调整利用工业产权的方法,以符合双方的商业目标。
2.转换许可协议形式时是否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双方有权通过协议修改合同;因此,只有在所有缔约方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转换。此外,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1条第1款,关于工业产权对象使用的协议是基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协议而建立的。
因此,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需要所有相关方的批准。这种调整可能会改变:
- 使用权的范围;
- 工业产权客体的开发机制;和
- 各方之间的财务义务。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已经在负责工业产权管理的国家主管部门登记,协议形式的修改或转换也可能需要完成修改登记程序。
3.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是否为双方创造了新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不会自动在各方之间建立全新的法律关系,因为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修改了现有许可协议的条款。但是,改变许可类型可能会根据商定的修订条款改变使用权和合同义务的范围。
因此,如果许可形式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使用工业产权客体的权利可能会扩大或受到限制,而许可人的许可权也可能会相应调整。
例如:
- 如果双方从非排他性许可转换为排他性许可,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领土、期限和使用领域内获得使用工业产权对象的排他性权利,而许可人不得再在同一范围内向其他实体授予权利。
- 相反,如果双方从排他性许可转变为非排他性许可,许可人可能会将许可机会扩大到其他被许可人,从而改变现有被许可人的原始地位和利益。
III、 与许可协议形式转换有关的法律规定
1.双方何时可以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
如果协议仍然有效,并且需要调整利用工业产权的范围或方法,以更好地与商业战略或市场条件相一致,双方可以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
这种转换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 许可方改变其商业开发策略;
- 被许可人试图扩大或缩小使用范围;或
- 双方打算修改与工业产权对象相关的排他性水平。
因此,在许可协议仍然有效的同时,如果双方同意更改与许可类型有关的条款,则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已签署的协议来实现这种转换。
2.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要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以确保法律有效性:
- 所有缔约方的共同协议: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合同修订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因此,只有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换。
- 遵守有关工业产权客体许可的法律: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2条,关于工业产权客体使用的协议不得包含非法限制转让权的条款。
- 许可工业产权对象保护的持续有效性: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93条,工业产权仅在规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3.转换许可协议形式的程序
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本质上构成对工业产权许可协议的修订或补充,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转换协议:双方确定新的许可形式(例如,独家、非独家或分许可),并重新定义使用范围、领土、期限和相关义务。
- 准备修订文件或签署修订/新协议: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1条第2款,关于工业产权对象使用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实践中,各方可以: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03条执行附件;或
- 签订修订协议。

- 修改登记(如有):m如果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8条第1款需要登记,则涉及许可证类型等重大变更的修改必须向主管当局登记。
- 执行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在签署修订文件并完成适用程序后,双方履行新许可安排下的权利和义务。
4.企业在转换许可协议形式时应考虑哪些法律风险?
在转换许可协议形式时,企业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 转换协议有效性风险:如果转换没有书面记录(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41条第2款,经修订和补充)或缺乏一致同意(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则修改协议可能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 关于使用权范围的争议风险: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许可之间的变更可能会大大改变:
- 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和
- 许可方的许可权。
如果关于领土、期限、使用领域或再许可权的规定不明确,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与第三方可执行性相关的风险: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8条第3款,某些许可协议可以在国家机关登记,以确定对第三方的可执行性。
因此,如果协议已经登记,但在转换后省略了修订登记,则更新后的安排可能不会反映在官方系统中,并可能使未来的争议解决复杂化。
IV、 与许可协议形式转换有关的问题
1.许可协议格式转换的次数有限制吗?
现行法律对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次数没有规定任何具体限制。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双方有权经双方同意修改或补充合同;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最大的修正案数量。
此外,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1条第2款要求就工业产权对象的使用达成书面协议。因此,许可协议形式的每次转换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以产生法律效力。
2.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是否需要执行合同附录或签署新协议?
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规定,双方可以在履行合同期间同意修改或补充合同。

同时,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修订和补充)第141条第2款要求以书面形式签署有关工业产权对象使用的协议;因此,与许可结构相关的任何变更也必须正式记录在案。然而,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明确要求许可协议的形式转换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 合同附件的签署;或
- 签署一份全新的协议。
3.在争议未决期间,双方是否可以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
现行立法没有绝对禁止在争议持续期间转换许可协议的形式。然而,必须谨慎对待这种转换,并且必须基于有关各方之间的相互协议。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或补充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仍然能够达成共识,他们仍然可以修改协议并转换许可结构。
4.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是否会终止原始协议?
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不会自动终止之前签署的许可协议,除非双方明确同意终止原始协议并用新协议替换。
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第1款允许双方在履行期间修改或补充合同。因此,许可结构的转换通常被视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而不是终止协议。在实践中,转换通常通过合同附录进行记录;或修订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协议仍然有效,只有与许可证形式有关的条款才会被调整。
但是,如果双方选择签署一份全新的许可协议来取代原始协议,则根据双方的共同安排,该签署可以同时终止之前的协议。
V、为什么要就许可协议形式转换的相关事宜向NPLaw寻求法律建议?
可以看出,在工业产权的开发和商业化过程中,许可协议形式的转换是一种常见的实际需求
然而,为了维护法律效力并降低争议风险,各方必须遵守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合同修改的条件、形式和程序的法律要求。
同时,明确界定使用权的范围和转换后各方的义务是确保合作保持稳定和透明的关键因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请联系NPLaw Firm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