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是一种非法行为,在企业内部仍然很常见。下文概述了关于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处分的法律规定,并解决了几个相关问题,以帮助个人和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
I、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现状
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是劳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尽管有这样的禁令,但这种做法在某些企业中仍然很普遍。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仍然任意将罚款条款纳入其内部劳动法规或与员工签订的单独协议中,以处理劳动违规行为。
II、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概念
1.什么构成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罚款?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17条,劳动纪律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规则中发布并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遵守工作时间、技术以及生产或经营管理的规定。

因此,在劳动纪律处理中,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即雇主要求雇员支付一笔钱或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笔违反劳动规则的款项,而不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合法纪律措施。
2.罚款和工资扣除是一样的吗?
劳动关系中的罚款和工资扣除在法律性质和目的上完全不同,具体如下:
- 罚款:是指要求员工因违反劳动规则而向公司支付特定金额的罚款。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27条第2款,处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是被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纪律时,不得处以罚款。
- 工资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扣除部分工资,以补偿以前支付的金额或以前造成的损失。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02条第1款,雇主只允许根据《劳动法典》第129条扣除雇员的工资,以补偿雇员对雇主的工具、设备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III、 关于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法律规定
1.现行法律承认哪些形式的劳动纪律措施?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24条,劳动纪律措施的形式包括:
- 谴责;
- 加薪延期不超过6个月;
- 降级;
- 解雇。

因此,上述是现行法律承认的劳动纪律措施形式。
2.谁有权实施劳动纪律措施?
第145/202/NĐ-CP号法令第69条第2款规定,有权实施劳动纪律措施的人是《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有权代表雇主签署雇佣合同的人,或劳动规则中特别指定的其他人。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8条第3款,有权代表雇主签署雇佣合同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之一: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法授权的人员;
- 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依法被授权的人员;
- 家庭、合作社或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代表,或依法授权的人;
- 直接雇佣劳动力的个人。
3.对非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根据第12/2022/NĐ-CP号法令第19条第3款和第4款,以罚款或减薪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雇主可能会被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此外,雇主必须退还非法收取的金额或将扣除的工资全额偿还给雇员。
一般来说,对非法处以罚款的制裁从20000000越南盾到40000000越南盾不等。
IV、 关于以罚款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问题
1.员工在就非法罚款提出投诉时应准备哪些证据?
在就非法罚款提出投诉时,员工应准备证据证明雇主的违规行为。重要证据包括:
- 处罚决定:加盖公司印章并签名的正式文件,说明罚款金额和处罚原因。
- 收据或付款凭证:如果员工直接支付了罚款。
- 劳动规则(如有):规定在纪律处理中处以罚款的规定(法律禁止使用罚款代替纪律措施)。
- 其他支持证据:与经理或人力资源人员就处以或威胁处以罚款的消息、电子邮件或对话录音。目睹事件或受到类似处罚的同事的证词也可以作为证据。
2.员工可以要求报销非法征收的罚款吗?
根据第12/2022/NĐ-CP号法令第19条第4款,除了受到行政制裁外,如果处以非法罚款而不是合法的劳动纪律措施,雇主还必须向雇员退还非法收取的金额或全额偿还扣除的工资。

因此,雇员完全有权要求雇主偿还非法征收的罚款。
3.雇佣合同中的罚款条款合法吗?
《2019年劳动法》第127条第2款禁止以罚款或减薪代替劳动纪律措施的行为。
此外,《2019年劳动法》第4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雇佣合同应完全无效:
- 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违反法律;
-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缺乏适当的权力或违反了《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原则;
- 法律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
劳动合同仅部分内容违法,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因此,如果雇佣合同中包含货币条款,则该条款是非法的,应被视为无效。
4.当员工被非法处以罚款时,他可以立即辞职吗?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35条,雇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其雇佣合同,前提是事先通知雇主如下:
- 无限期雇佣合同至少45天;
- 期限为12个月至36个月的定期雇佣合同至少30天;
- 对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定期雇佣合同,至少需要3个工作日;
- 对于某些特定行业、专业或工作,通知期应符合政府规定(这一点受第145/2020/NĐ-CP号法令第7条的指导)。
-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单方面终止雇佣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 未向员工分配约定的工作、工作场所或工作条件,《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除外;
- 除《劳动法》第97条第4款规定外,员工未全额支付或延迟支付工资;
- 员工受到虐待、袭击、侮辱,或受到影响健康、尊严或荣誉的行为,或被强迫劳动;
- 员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
- 根据《劳动法》第138条第1款,怀孕的女雇员必须停止工作;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员工已达到《劳动法》第169条规定的退休年龄;
- 雇主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提供不诚实信息,影响雇佣合同的履行。
5.员工在受到罚款时可以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吗?
根据第24/2018/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点,劳动投诉被理解为雇员要求主管当局重新考虑雇主的劳动相关决定或行为,如果有理由相信这些决定或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并侵犯了雇员的合法权益。投诉人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代表他们提出投诉。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87条,有权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 劳动调解员;
- 劳动仲裁委员会;
- 人民法院。
此外,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权自行或通过合法代表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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