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之投资条件

根据《第35/2022/ND-CP号议定》第9条关于管理工业区与经济区的规定,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规划要求;

- 工业园区(除了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属于本令第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之一必须分期投资;

- 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工业园区属于第35/2022/ND-CP号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之一,则必须分散投资。

- 工业园区吸引投资项目实施产业集群,产业集群项目总投资资本至少相当于20亿美元或45万亿越南盾才可考虑进行投资,初期阶段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千公顷。后续阶段(如有)需遵守本条第2款的规定;

- 至少保留5公顷工业用地或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的3%(包括厂房、办公室、仓库),用于小型与中小型企业、工业支持企业、有权享受投资优惠符合《投资法》第15条第2款e点与g点规定,以及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方面按照土地租赁、土地转租法的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对于生态工业园区、支持型工业园区、专业工业园区与高科技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不需要实施此规定;

- 根据土地法、林业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满足土地使用转换要求的能力;

- 在提交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法律的规定或提出申请政策批准决定文件投资建设与经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适合相关投资法律的规定时,省级与中央直辖市的已设立工业园区的平均占地率最低应达到60%,但《第35/2022/ND-CP号议定》第9条第6款的规定除外;

- 有计划为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园区集群内工作的工人建设住房区与公共服务与公用工程适合住房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 在原有工业园区的基础上,由同一投资者实施或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投资扩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第35/2022/ND-CP号议定》第9条第8款规定的条件。 

II、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之条件

根据《第35/2022/ND-CP号议定》第10条的规定,有关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者条件如下:

- 房地产经营的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经营条件;

- 以获得国家指派土地、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来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项目符合土地法律、林业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

- 如果实施建设和经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是由外国投资者根据投资法和企业法规定计划设立的经济组织,计划设立的经济组织必须符合土地法律、林业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满足国家对于指派土地、土地租赁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条件。

在选择应用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的情况下,选择投资者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项目的评估标准包括:

- 投资者能力的评估标准是基于本条款第1款规定的条件而建立的;

- 投资者经验的评估标准是基于投资者已经实施或所有者权益参与实施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项目,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规模、进度与实施情况;投资者的所有者、成员、创始股东是投资者已经实施或作为所有者权益者参与实施的项目的组织;

- 技术评估标准是基于《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决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项目投资决策批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建立的;

- 财务商业评估标准是基于国家主管机关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项目投资决策批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与涉及土地使用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相关内容而建立的。

III、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之争议类型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14条的规定,我们确定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存在以下类型的争议:

- 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关与国内投资者或由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之间的争议;国内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国内投资者或投资其设立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与越南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 主管机关、合同签订机关与国内投资者或由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之间的争议,除非根据合同或国际条约另有约定,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国的规定。

- 投资者之间的争议中至少有一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投资者或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企业与外国组织、个人之间的争议。

IV、解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争议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14条的规定,解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争议包括:

- 对涉及在越南从事经营投资活动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商、调解,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 国内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内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与外国对投资国家主管机构之间有关在越南境内投资与经营活动的争议,应通过越南仲裁或越南法院解决。《2020年投资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对于至少一方为国外投资者或涉及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机构或组织之一解决:

+ 越南法院;

+ 越南仲裁机构;

+ 外国仲裁机构;

+ 国际仲裁机构;

+ 根据争议各方协商设立的仲裁机构。

- 对于涉及国外投资者与涉及越南境内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应通过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除非根据合同或国际条约另有约定,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规定。

这是有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如果您对上述信息仍然感到困惑或遇到困难,请与我们联系。NPLaw始终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NPLaw不仅在投资领域提供咨询,还提供许多其他服务。同时,NPLaw还协助客户准备诉讼文件与文档,并在法庭上代表客户参与诉讼,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NPLaw努力成为客户成功的陪伴翅膀。客户今天的信任将是NPLaw未来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