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环境日益动荡的背景下,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决定每个投资项目成功的主要因素。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项目可能无法按照最初的时间表完成。因此,延长项目实施进度成为一种必要的解决方案,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来弥补困难并完成项目,同时也维护了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I.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现状
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进度的延误很常见。造成这种延误的原因有很多,从市场波动、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等客观因素,到投资者管理能力不足、资金动员困难和法律程序障碍等主观因素。如果依法经过适当考虑和批准,延长项目实施进度可能有助于投资者克服困难,完成项目,避免更大的损失。
II、关于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法律规定
1.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条件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41条第3款:
- 投资政策已批准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投资政策调整审批手续:总投资期限超过初始投资政策批准规定的执行期限12个月的投资项目执行期限延长。

因此,在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前,投资者可以实施投资项目的调整程序,包括延长项目实施进度。尽管没有具体规定详细的调整条件,但为了获得延期批准,投资者必须为延期请求提供合法理由,并确保延期档案和程序依法完整有效地完成。
2.批准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主管部门
《2020年投资法》第41条第5款规定:
- 有权批准投资政策的国家机关有权批准对投资政策的调整。
根据现行规定,有权批准投资政策的机构包括:
- 国民议会(《2020年投资法》第30条);
- 总理(《2020年投资法》第31条);
- 省级人民委员会(《2020年投资法》第32条)。
因此,决定延长项目实施时间表的权力取决于最初批准项目投资政策的权力。
3.要求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档案的法定处理时间
对于国民议会授权的项目(《2020年投资法》第6条、第41条和第34条):
- 自收到完整档案之日起15天内,计划和投资部应向总理报告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
- 国家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对档案进行鉴定,并编写鉴定报告报送政府;
- 政府应在国民议会会议开幕前60天内准备并向负责国民议会评估的机构提交申请批准投资政策的档案。
对于总理授权的项目(根据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44条):
-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应将档案发送给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5天内,被咨询机构应就其各自国家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调整内容提出意见;
- 在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5天内,计划和投资部应就投资项目的调整内容编写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总理;
- 总理应在收到计划和投资部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对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授权的项目(根据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45条):
-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投资登记机关应将档案发送给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征求意见;
- 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5天内,被咨询机构应就其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调整内容提出意见;
- 投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25日内,就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内容编制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人民委员会;
- 自收到投资登记机关的档案和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调整。
因此,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档案处理时间应按照上述规定适用。
III、 关于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问题
1.如果投资者没有为投资项目全额出资,是否可以要求延长项目实施进度?
目前,没有规定将全额出资作为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强制性条件。但是,主管当局将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投资者的出资情况,以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如果出资延迟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流行病或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证明延期是项目完成所必需的,主管当局可以考虑批准延期。相反,如果延迟是由于投资者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如财务能力薄弱或缺乏可行的资本动员计划),则延期批准将是不合格的。
2.违反土地法规定的投资项目是否可以延长项目实施进度?
目前,没有规定禁止投资者仅因项目违反土地法规定而申请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然而,在审查要求延期的档案时,主管当局将依法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土地违法行为的存在构成了重大不利因素,直接影响到当局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土地法甚至可能导致项目终止,例如,由于未能按照土地法规定使用土地或延迟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2020年投资法》第48条第2款d点)。
3.是否有实施项目实施进度延期程序的最低法定时间?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实施程序以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最短时间。但是,为了避免项目运营中断,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档案评估,建议投资者在投资登记证或投资政策批准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主动提交延期档案。
4.如果项目运营期限届满而没有申请延长项目实施进度,会有什么后果?
《2020年投资法》第44条第4款规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希望继续实施该项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考虑延长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最长期限,但下列投资项目除外:
- 使用过时技术、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或资源密集型的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有义务向越南国家或越南方面无偿转让资产。
因此,如果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但投资者继续运营项目而未依法调整投资项目,则可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17条第2款b和c项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7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因投资项目调整导致投资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投资登记证调整手续的;
- 未履行投资政策调整审批程序,投资政策调整批准与投资者批准同时进行,或法律要求调整的情况下批准投资者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未能在到期后延长项目运营期限可能会导致7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5.是否允许要求多次延长项目实施进度?
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可以请求延期的次数。但是,投资者必须满足延期条件,与初始投资政策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表相比,不得将项目实施时间表调整超过24个月,但《2020年投资法》第41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包括:
- 根据民法和土地法在不可抗力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
- 因国家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延误而调整项目实施进度;
- 应国家管理当局的要求或因国家当局行政程序延误而调整项目实施时间表;
- 因国家主管部门规划变更而调整投资项目;
- 投资政策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目标变更;增加需经投资政策批准的目标;
- 总投资资本增加20%或以上,导致项目规模发生变化。
IV、 关于延长项目实施进度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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