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未完成投资项目的转让是什么?

未完成的投资项目转让是指投资者通过投资项目转让协议将其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转让给另一投资者的行为。

II、转让未完成投资项目的条件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46条第1款,转让投资项目的条件如下:

-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投资者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转让给另一投资者:

+ 投资项目或其转让部分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终止;

+ 接受转让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 如果投资项目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的转让,则必须满足土地法规定的条件;

+ 转让涉及房屋建设项目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必须符合房屋法、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条件;

+ 必须满足投资政策批准、投资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中规定的条件;

+ 国有企业在调整投资项目前,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有资本投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法》。

此外,根据《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49条,转让未完工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如下:

- 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

+ 该项目已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具有1:500的详细规划或批准的总体场地规划;

+ 项目或其部分已完成补偿和场地清理。对于涉及基础设施开发的完整项目转让,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进度建造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 

+ 该项目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没有争议,也没有被扣押以确保判决执行或遵守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

+ 国家主管部门没有决定撤销该项目或土地;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投资者必须完全遵守所处以的罚款。

- 转让投资者必须持有全部或部分转让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 接收投资者必须是具有足够财务能力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投资和经营活动,确保项目的进度和内容。

III、 非法转让未完成项目的法律后果

- 对于以下违规行为,应处以1亿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投资者在不符合所需法律条件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关于规划和投资行政罚款的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A点)。

- 根据关于建筑领域行政罚款的第16/2022/ND-CP号法令第58条第4款,房地产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处以8亿至10亿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程序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

+ 在不满足所有要求条件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

+ 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期间或为确保判决执行而没收土地期间,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者,如果接收方不是房地产企业或缺乏财务能力,则将根据政府关于土地领域行政处罚的法令对此类案件处以罚款;

+ 附加罚款:因违反16/2022/ND-CP法令第58条第3款a、b和e项规定,暂停房地产业务活动03至06个月。

IV、 关于转让未完成投资项目的说明

-未完成投资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

- 房地产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项目目标必须保持不变;

+ 项目内容不得更改;

+ 必须保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必须经作出投资决定的国家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接收投资者应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附属资产,或根据土地法在转让投资者持有的现有证书上登记变更。

- 如果批准的投资政策或投资决定没有变化,接收投资者不需要重新申请项目文件、建设规划或建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