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包括谁是所有者,谁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所有权何时转移,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
I、建设资产所有权相关问题介绍
在建筑行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并不总是给予足够的重视。
确定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主体工程等资产的所有者,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发生纠纷、事故或技术事件时。

目前,许多实际案例表明,所有权、占有权和建筑资产使用权之间存在混淆,导致在建筑项目尚未完工时,在赔偿责任、资产管理或资产处理方面存在争议。此外,投资者和承包商之间的所有权转让往往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在出现风险或需要确定损害赔偿时造成了困难。
II、了解建筑资产的所有权
1.建筑资产的所有权是什么?
建筑资产所有权是指一个实体(通常是投资者或承包商)对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的合法权利。这些资产可能包括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部分完工的建筑部件。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协议,在验收每个部分或整个项目后,所有权可能会从承包商转移到投资者。
2.哪些类型的建筑资产可能享有所有权?
建筑业的建筑资产可分为三大类,对应所有权的适用范围:
- 建筑工程或建筑构件资产: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基础结构、结构构件、装修工程和其他相关部分。这些资产构成建造合同的主要标的,验收付款后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资产包括材料、原材料和施工设备:在施工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资产仍归承包商所有。当材料和设备被纳入建筑工程时,所有权应逐步转移给投资者。
- 临时工程或服务于施工活动的资产:包括现场营地、脚手架系统、机械、配套设备和其他类似资产。此类资产通常仍归承包商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转让给投资者。
III、 关于建设资产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与建筑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与建筑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常见侵权行为包括:
- 非法持有或使用建筑资产(如材料、机械、设备或已完工的建筑构件),且未依法转让所有权。
- 未经合法所有者同意而改变资产所有者(例如,承包商单方面出售属于项目资产的材料或设备)。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坏。
- 损失、损坏或不当使用投资者所有权下的资产。
这些行为可能会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63条和第164条进行处理,这两条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2.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可能会因侵犯建筑资产的所有权而受到处罚?
在实践中,有许多情况下,承包商在侵犯投资者对建筑资产的所有权时受到制裁或被要求赔偿损失,例如:
- 未经投资者批准,擅自拆除、出售、迁移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
-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资产,或因主观过错造成损失或损坏;
- 故意使用与合同规定不同的材料,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造成财产损失。

这些违规行为可根据第16/2022/ND-CP号法令第33条处理,行政罚款从1000万越南盾到8000万越南盾不等,并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
3.承包商对建筑资产所有权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2014年建筑法》(2020年修订)第113条和第114条,承包商承担以下主要法律责任:
- 确保合同履行期间建筑资产的安全和原始状态的保存;
- 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将建设活动范围内的资产转移、变更或用于不正当目的;
- 按照约定的进度、质量要求和合同条件移交资产;
- 对建筑资产造成损失、损坏或其他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如何规定侵犯建筑资产所有权时的赔偿?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584条,任何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人都必须提供全额赔偿,包括:
- 损失或损坏资产的价值;
- 补救、修理或更换资产的费用;
- 间接损害(如有),如项目竣工延误、施工活动暂停或声誉和商业损失。
如果违反行为涉及故意挪用或造成严重损害的迹象,违反方可能会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第178条关于“破坏或故意造成财产损害罪”的规定受到刑事起诉。
IV、 关于建筑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1.必须明确规定哪些合同条款来确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
为确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建筑合同应明确包括以下规定:
- 关于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明确规定这些资产属于投资者还是承包商;
- 关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例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后;
- 关于建筑资产保全责任的规定,明确指出哪一方承担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 关于解决建筑资产纠纷以防止潜在法律冲突的规定。
2.哪些法律文件可以用来核实建筑资产的所有权?
建筑资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记录和文件来证明:
- 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 施工构件验收交接纪要;
- 采购文件、材料和设备发票(证明资产来源);
- 竣工文件或施工结算记录。
这些文件是确定所有者、用户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法律证据。
3.如果发生争议,哪个机构有权解决有关建筑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争端的性质和规模,解决争端的主管当局可能包括:
- 商事仲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30条);
- 如果争议涉及建筑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建设管理部门或专业检查机构。
在涉及复杂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资产、其价值或建筑资产的形成来源进行评估,以明确所有权。
4.发生争议时,双方如何证明对建筑资产的所有权?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法律证据证明对建设资产的所有权:
- 施工合同、交接记录、发票、施工设计文件;
- 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图像、施工日志或记录;
- 监管机构、检验机构或投资者的书面确认。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1条,提出索赔的一方必须通过合法透明的文件证明其合法权益。
5.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法律如何确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则应根据2015年《民法典》确定建筑资产的所有权。具体而言,第158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明确地:
- 2015年《民法典》第186条规定了所有者的占有权,内容如下: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一切行动来持有和控制其财产,前提是这些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道德。
- 2015年《民法典》第190条规定了所有者的使用权,内容如下:所有者有权自行决定使用其财产,但不得损害或不利影响国家、民族、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2015年《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了所有者的处置权,如下:所有者有权依法出售、交换、捐赠、出借、继承、放弃所有权、消费、销毁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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