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全面概述了越南建筑工程保修期的现行法律规定。它还规定了双方在保修期内的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建筑质量、加强建筑行业问责制和信誉的重要机制。
I、现行法律框架下建筑工程保修期概述
1.建筑工程保修期的定义
建筑工程保修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建筑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补救因建筑缺陷、技术错误或者材料不合格造成的缺陷、损坏或者不足的期间。该期限通常从建筑工程验收并移交运营和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保修期实例
一个实例如下:在一个高层公寓开发项目中,在建筑移交六个月后,项目业主发现地下室漏水,大厅墙壁出现裂缝。

根据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期(例如24个月),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补救这些缺陷,而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其保修义务,项目业主可以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根据适用法律提起法律诉讼。
3.为什么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保修期?
建立并正确实施建筑工程保修期,不仅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运营安全,还可以提高透明度,强化参与建筑活动各方的责任。
此外,保修机制是预防和解决建筑工程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纠纷的重要法律保障,同时保护项目业主、最终用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II、 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
1.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主要法律规定
- 2014年《建筑法》(2020年修订和补充)第125条对建筑工程的保修规定如下:
- 建筑承包商负责为其完成的建筑工程提供保修。
- 提供施工设备或技术设备的承包商负责为其提供的设备提供保修。
- 保修范围包括修复缺陷、补救不足以及更换因承包商过失造成的损坏设备。
- 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和技术设备的保修期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型和分类,以及制造商的保修条款或设备供应合同来确定。
- 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8条规定了与建筑工程保修有关的要求,包括以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 项目业主必须通过施工合同与参与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就双方在建筑工程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包括适用于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和技术设备的保修期;保修方法和形式;保修价值;以及保修金、担保资产、保修担保或其他同等形式的担保的保留、使用和退款。
- 根据建筑工程的具体特点,除了整个项目的一般保修期外,项目业主和承包商还可以就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工作项目或建筑和设备安装包的单独保修期达成一致。
- 如果任何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施工事故,且承包商已修复或补救了这些缺陷,则该特定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可根据项目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验收完工工程之前达成的协议延长。
- 新建、改建、升级的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依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 由公共投资资本或公共投资资本以外的国家资本出资的特级、一级建设工程,不少于24个月;
- 由公共投资资本或除公共投资资本以外的国家资本资助的剩余等级的建筑工程不少于12个月;
- 对于由其他资金来源资助的建筑工程,上述保修期可作为申请的参考。
- 适用于施工设备和技术设备的保修期应在施工合同中确定,但不得短于制造商规定的保修期。此类保修期应从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成并验收之日起计算。
- 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保修期内相关方的责任:
-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建筑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项目业主、业主或负责管理或运营建筑工程的实体应通知项目业主,以便要求建筑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履行其保修义务。
- 在收到项目业主、业主或负责管理或运营建筑工程的实体的保修请求后,建筑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应就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对其承担的部分工程进行保修,并应承担与履行此类保修义务相关的所有费用。
- 如果缺陷或损坏不是由于施工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由于施工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施工承包商和供应商有权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2.建筑工程保修期适用条件
根据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1款,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
- 保修期已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定保修期。
- 建筑工程必须仍在法律规定的或双方根据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8条约定的适用保修期内。
- 必须向项目业主发送要求保修服务的通知,以便要求施工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履行其保修义务。
- 缺陷或损坏必须发生在保修期内,除非此类缺陷或不足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或施工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3.建筑工程保修期违规处理措施
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时适用的措施
-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过失造成缺陷或损坏,并且承包商未能履行所需的保修工作,项目业主有权利用保修金聘请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必要的维修。在建筑工程的运营和使用过程中,项目业主、业主或负责管理和运营建筑工程的实体还必须遵守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规定的适用建筑工程运营和维护条例。
- 项目业主可根据2014年《建筑法》(2020年修订和补充)第146条和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和第360条要求合同制裁和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根据第16/2022/ND-CP号法令第20条,违反建筑工程保修规定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包括:
- 因规定的保修期短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因未能证明承包商已履行其保修义务,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等等
争议解决:如果发生争议,首先要求缔约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2014年《建筑法》(2020年修订补充)第146条第8款的规定,通过调解、商事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III、 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问题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建筑工程的保修期?
根据第06/2021/ND-CP号法令第28条第4款,如果某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施工事故,并且承包商已修复或补救了这些缺陷,则适用于这些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根据项目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协议延长。
2.在什么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可以暂停?
在下列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可以暂停:
- 建筑工程受到自然灾害、战争或流行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 项目业主未能为承包商履行保修义务提供便利,例如未能移交现场或未能及时通知缺陷;
- 双方根据适用法律暂停履行施工合同。
3.如果建筑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保修,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如果承包商未能正确履行其保修义务或故意拖延缺陷整改,项目业主有权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和第360条要求赔偿损失。此外,项目业主可以利用保修保留或保修担保独立进行必要的补救工作。
4.建筑工程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的保修?
以下形式的保修可适用于建筑工程:
- 保修保留:承包商向项目业主存入保修金额(通常为合同价值的2%至5%)。
- 保修担保:银行或信贷机构出具保修担保承诺,以确保承包商的保修义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或两者的组合。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建筑工程的保修期?
在下列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可以终止:
- 承包商已全面履行所有保修义务,且该竣工已得到项目业主的验收和确认;
- 双方同意在保修期满前终止施工合同;
- 承包商失去法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这种情况下,项目业主可以利用保修金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补救工作。
IV、您是否正在寻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在确定适用的保修期、解决保修相关争议或起草建筑合同中的保修条款方面需要法律协助,NPLAW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您提供帮助。NPLAW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专门从事建筑、合同和投资法,致力于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有效的谈判策略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充分遵守越南法律,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