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越南正日益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的地。为建立清晰、透明、有利的投资活动法律框架,越南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越南现行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不仅表明了政府对吸引投资资本的坚定承诺,还确保了对敏感行业的必要控制。在下文中,NPLaw将澄清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进行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
I、投资者当前对投资法规的需求
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对投资法规的需求不断增加,反映出在深度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对越南市场的浓厚兴趣。越南因其稳定的政治环境、有竞争力的劳动力成本和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而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目的地。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越南目前是东南亚最具吸引力的新兴市场之一。

为满足这一需求,越南的法律框架不断更新和完善。颁布了《2020年投资法》、第31/2021/ND-CP号法令、关于信贷机构股份收购的第69/2025/ND-CP号令以及关于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第20/2025/TT-BTC号通知等条例,为外国投资者建立了明确透明的法律基础。
II、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条例
1.关于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规定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然而,根据《2020年投资法》,他们必须遵守有关投资部门、所有权比率和许可程序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形式的规定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1条,投资形式包括:
- 通过建立经济组织进行投资;
- 出资、购买股份或获得出资;
- 投资项目的实施;
- 商业合作合同项下的投资;
- 政府规定的新型投资形式和新型经济组织。
3.关于禁止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行业的规定
禁止部门是指尚未获得市场准入的部门。第31/202/ND-CP号法令附录一A节规定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包括:
- 商业部门受国家垄断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 各种形式的新闻活动和新闻采集活动;
- 捕捞和开发水生资源;
- 调查和安保服务;
- 司法行政服务,包括司法专业知识服务、法警服务、财产拍卖服务、公证服务以及资产管理人和清算人提供的服务。
III、 关于投资法规的问题
1.关于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使用美元在越南投资的规定
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4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专门法律(适用于根据专门立法设立和经营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投资登记证或设立和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出资额,以外币或越南盾出资。

因此,允许外国投资者使用美元在越南投资。
2.关于有权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机构的规定
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34条,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权力具体如下:
- 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或运营办公室所在地或预计所在地的财政部应为以下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
-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
- 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内外实施的投资项目;
- 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或经济区尚未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不属于该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

-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应为以下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
- 涉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内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投资项目;
- 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内实施的投资项目。
3.关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条件的规定
根据《2020年投资法》,适用于在越南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包括:
-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
- 投资形式;
- 投资活动范围;
- 参与投资活动的越南合作伙伴;
- 符合国际条约和越南法律的其他条件。
4.在越南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条例
《2020年投资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激励形式包括:
-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在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内适用低于普通税率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减税等优惠措施;
- 根据进出口关税法,用于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以及用于生产的进口原材料、供应品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 减免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和土地使用税;
- 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加速折旧和增加的可扣除费用。
5.越南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和资本转移规定
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17条第10款,国际投资条约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应适用如下:
- 如果多个外国投资者在一个经济组织中出资、购买股份或获得出资,并受一项或多项国际投资条约的约束,则该经济组织中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总所有权比率不得超过任何适用条约为特定部门或专业规定的最高所有权比率;
- 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多个外国投资者在一个经济组织中出资、购买股份或获得出资的,所有这些投资者的总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适用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所有权比例;
- 对于受证券法管辖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公司,如果证券法对外资持股比例有不同规定,应以这些规定为准;
- 如果一个经济组织在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不同外资所有权限制的多个业务部门经营,该组织的外资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适用于任何受限制部门或行业的最低外资所有权上限。
IV、 投资法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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