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尽管经过讨论和谈判,但仍无法就基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就会出现合同谈判失败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会破坏合同关系的建立,还可能导致合作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后果和风险,从而要求双方充分了解其性质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I、合同谈判失败的现状

失败的合同谈判在各个商业部门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法律和合规要求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各方经常难以就定价、工作范围、实施时间表和风险分配机制等核心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许多当事方未能充分评估法律、财务和绩效相关因素,导致在谈判过程中调整或改变立场。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或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引入不利条件也可能破坏双方之间的互信,从而使达成协议变得更加困难。

除了技术因素外,合同谈判失败也可能反映出谈判技巧和合同管理实践的不足。缺乏明确的谈判策略、应急计划或对信息交流的有效控制,往往会导致谈判延长而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导致有关各方浪费大量时间和资源。

II、理解失败的合同谈判

1.什么构成合同谈判失败?

中标结果公布后,如果采购包需要进行合同谈判,投资者应根据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1款邀请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失败的合同谈判也可以从2015年《民法典》的合同订立条款的角度来理解。

因此,只有当双方根据《民法典》第393条第1款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就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才成立。在实践中,谈判过程构成了双方交换、修改和最终确定合同报价的阶段。但是,如果一方不完全接受所提供的条款,而是提出实质性改变基本内容的修正案或补充,则根据《民法典》第392条,此类回复应被视为新的要约。若双方持续未能就主要合同条款达成最终共识,则不构成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谈判失败可能被理解为双方未能达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需的共识的结果。

2.为什么尽管投标人中标,但合同谈判仍可能失败?

即使中标,由于以下原因,合同谈判仍可能失败:

  • 根据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6款,如果投标人参加谈判但未能按照同一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原则和内容进行谈判,或者如果投标人进行了谈判但拒绝签署合同谈判纪要以退出中标或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则该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无权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资者未能按照同一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原则和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有权拒绝谈判,并有权退还投标保证金。

3.合同谈判失败是否总是由于投标人的过错?

合同谈判失败不一定是投标人的责任,也可能是投资者的行为造成的。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7款明确规定,如果投资者未能按照同一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原则和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有权拒绝谈判并获得投标保证金的退款。

因此,合同谈判失败可能是由于投资者违反了合同谈判的原则,而不是总是由投标人造成的。

4.“单方面撤回”和合同谈判失败有什么区别?

首先,合同谈判失败是指双方已经进行了谈判,但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如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未能就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4款规定的谈判内容达成一致,则视为谈判不成功。这构成了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而产生的合法情况。

相比之下,“单方面撤回”是指投标人拒绝继续参与谈判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尽管已根据适用法规受到正式邀请。如果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谈判或拒绝执行合同,该投标人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根据法令第45条第6款没收投标保证金。这种行为构成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违反义务。

因此,虽然合同谈判失败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客观后果,但“单方面撤回”反映了一方的主观决定。

III、 与合同谈判失败有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法律,谈判陷入僵局多少次后,谈判可能被视为不成功?

根据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认为谈判不成功所需的陷入僵局的谈判会议次数。合同谈判失败的确定取决于谈判过程的实际结果。

如果双方进行了谈判,但尽管经过反复讨论和澄清,仍无法就基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则谈判可能被视为不成功。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93条第1款,只有在完全接受合同要约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如果没有达成共识,就不存在合同。

因此,失败的合同谈判不是根据谈判会议的次数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最终协议来确定的。

2.在合同谈判失败后,如何执行向主管当局报告的程序?

如果合同谈判失败,向主管当局报告的程序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 谈判纪要的准备:谈判过程结束后,双方必须立即准备会议纪要,记录所有谈判内容、达成一致和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并明确说明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
  • 完成报告档案:责任方(通常是谈判实体)应编制档案,包括谈判纪要、相关文件以及一份书面报告,分析合同谈判失败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
  • 向主管当局提交:档案应提交给主管当局,以审查和全面评估谈判过程以及拟议解决方案的合理性。
  • 审查和发布决定:主管当局应根据档案发布适当的决定,例如批准替代处理方法或根据适用法规指导后续程序。

3.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实体故意造成合同谈判失败,法律对投标人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何规定?

根据2011年《申诉法》第2条第1款,以及经修订的《公民接待法》第1条第2款、《投诉法》和《2025年宣布法》的修订和补充,申诉被定义为个人或组织要求主管当局、组织或个人审查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的行为,如果有理由相信该决定或行为是非法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果采购实体在谈判期间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例如,发布决定或行使国家管理权),投标人可以选择根据本法采用投诉机制。

除了在上述情况下提出投诉的权利外,投标人还有权提交请愿书。如果投标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则可以根据2023年《招标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向主管当局、投资者或采购实体申请审查承包商或投资者选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承包商或投资者选择结果;《公私合作投资法》;《海关法》;《增值税法》;《进出口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以及《2025年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一旦选择了投诉机制,该问题将不会在适用于投标活动的请愿机制下同时得到解决。

IV、 关于合同谈判失败的问题

1.合同谈判失败是否意味着必须重新招标?

合同谈判失败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从一开始就重新招标。根据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8款关于合同谈判和最终确定的规定,如果谈判失败,投资者应考虑并决定是否邀请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参加合同谈判。

只有在没有符合要求的剩余投标人或承包商选择过程无法继续的情况下,才应根据2023年《招标法》第17条考虑取消招标过程,届时可能会重新招标。

2.如果合同谈判失败,是否要求采购实体编写会议记录,明确说明原因?

招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合同谈判失败,必须准备会议记录。然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这些会议记录是记录谈判失败原因的重要文件,也是向投资者报告的法律依据,以便决定是邀请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参加谈判还是根据规定取消投标过程。

如果过失在于投标人(例如,故意拒绝执行合同或撤销先前提供的条件),此类会议记录也是在处理投标保证金时保护采购实体的坚实基础。即使投标人拒绝签字,采购实体仍应准备记录整个事件过程的会议记录,以及参与成员的签名,作为解决未来争议或投诉的证据。

3.在确定合同谈判失败后,是否必须在国家电子采购系统上公开披露此类信息?

根据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22条第1款关于承包商选择信息的披露,承包商选择信息必须根据2023年《招标法》第7条和第8条在国家电子采购系统上公开发布。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在国家电子采购系统上公开披露失败的合同谈判,但这些信息仍应反映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例如通过《2023年招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商选择结果。

因此,根据招标法规定的透明度义务,与谈判失败有关的信息应作为承包商选择结果的一部分间接披露。

4.如果由于投资者的过错导致合同谈判失败,投标人是否有权获得档案准备费用的报销?

根据2023年《招标法》第15条第1款,以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14条为指导,并由第17/2025/ND-CC号法令第2条第3款补充,投标人负责与编制意向书、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档案、提案档案、参与投标活动和投诉解决费用(如有)相关的费用。因此,如果由于投资者的过错导致合同谈判失败,投标人无权获得档案准备费用的报销。

但是,如果合同谈判失败是由于投资者未能按照规定的谈判原则和内容进行谈判造成的,则投标人有权根据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7款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5.哪份法律文件对处理合同谈判失败后出现的情况提供了指导?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对处理合同谈判失败后出现的情况的程序提供指导。然而,第214/2025/ND-CP号法令第45条第8款和第71条第4款规定,如果谈判失败,投资者应考虑并决定是否邀请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参加谈判。

虽然目前没有单独和具体的程序来处理合同谈判失败后出现的情况,但法律提供了一个总体方向,允许投资者考虑邀请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参加谈判,以确保承包商选择过程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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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如果双方不清楚适用的法规和适当的处理方法,失败的合同谈判不仅会扰乱合同的执行,还会带来各种法律风险。正确理解谈判失败的法律性质、遵守法规以及积极制定有效的谈判策略,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并确保承包商选择过程透明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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