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当前国际货物购销需求
货物交换和贸易是商业中必不可少的活动。随着国家间文化、经济和社会互动的增加,国际贸易大幅增长。国际商品购销在国家和全球经济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II、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
越南现行法律没有对“国际货物买卖”做出具体定义。然而,2005年《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 国际货物购销采取出口、进口、转口临时进口、转口暂时出口、货物过境等形式。
因此,法律不是一个法律定义,而是通过一系列公认的形式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
III、 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的形式
根据2005年《商法》第27条第1款,公认的形式是:
- 出口
- 进口
- 临时进口再出口
- 临时出口再进口
- 在途商品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这导致了总共七种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
2.有资格从事国际贸易的实体
根据越南法律,获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是贸易商。2005年《商法》第6条第1款将贸易商定义为:
- 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独立、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并登记注册经营。
在其他国家,符合条件的实体可能因国家法律而异。

IV、 国际购销合同允许的货物类型
根据2005年《商法》第3条第2款,货物被定义为:
- 所有动产,包括未来形成的动产
- 土地附属物品
鉴于国际购销要求货物跨越国界运输,此类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在买方和卖方国家都可以合法交易的可移动货物。
简而言之,国际购销商品必须:
- 根据双方国家法律,可移动且可合法交易
- 便于跨境运输
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允许作为国际货物购销合同标的的货物是根据买方国家和卖方国家的规定允许买卖和交换的动产,可以跨越另一个国家的边境运输。
V、国际货物购销问题
1.国际货物购销与涉外销售有何不同?
国际货物购销
- 根据2005年《商法》第27条第1款:国际货物购销以出口、进口、临时进口、再出口、临时出口、再进口和过境等形式进行;
- 1980年《维也纳公约》(CISG)第1条规定,国际购销合同是当事人与不同国家的商业总部签订的合同。
涉外货物购销
这是一项民事交易,属于2015年《民法典》第663条第2款,该条款将外国元素确定为:
- 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个人或组织
- 各方均为越南人,但关系在国外建立、变更、执行或终止
- 各方都是越南人,但涉及的货物位于国外
因此,含外国元素的货物购销范围比国际货物购销更广:国际货物购销售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贸易商,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同时,购买和销售含有外国元素的商品只需要一个外国主体或客体,贸易关系的建立、变更、实施和终止都发生在国外。

2.国际购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吗?
2005年《商法》第5条第2款允许:
- 与外国元素进行商业交易的各方可以同意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商业惯例,前提是它们不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因此,越南法律允许各方选择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只要它们不与越南的核心法律原则相矛盾。
3.卖方什么时候无权要求买方付款?
根据1980年《维也纳公约》(《销售公约》)第62条:
-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提货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采取了与这些要求不符的补救措施。
因此,如果卖方采取了与要求付款不相容的其他法律措施,他们就不能要求买方付款。
4.国际货物买卖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005年《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必须以书面合同或其他同等法律形式进行。
因此,根据越南法律,国际销售交易需要书面合同或同等形式。
VI、 与国际货物购销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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