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现状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的现状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具体如下:

- 外国投资增长:近年来,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到世界各国的经济中呈现强劲增长的态势。这通过外国公司扩大业务和收购其他国家的企业可以看出。

- 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性:外国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不仅提供必要的资金,还带来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流程以及为该国民众提供就业机会。

- 常见的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通常投资于信息技术、制造业、金融服务、房地产、能源和加工业等领域。

- 吸收外国投资的国家:那些具有良好商业环境和拥有潜力的国家经常吸收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一些国家,如美国、中国、德国、英国和印度被认为是外国投资者的热门目的地。

- 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政治和经济因素可能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政治动荡、经济政策变化以及与安宁相关的风险可能会减少外国投资者的关心。

总之,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的现状呈现增长趋势,并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然而,政治和经济因素仍然能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II、了解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

1、如何理解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依照越南法律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越南出资投资。

2、目前外国投资者出资之形式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5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向经济组织出资:

- 购买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增资发行股份。外国投资者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 向责任有限公司、合名公司出资。外国投资者成为责任有限公司或合名公司的成员。

- 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

III、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的法律规定

1、外国投资者出资之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形式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外国投资商在上市公司、普通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持有的限制资金比例;  外国投资商在以股份化或其他形式改变所有权的国有企业中持有的资金比例。(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 投资形式、活动范围、参与投资活动的越南合作伙伴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系成员之国际条约规定之其他条件。

2、对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的投资程序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6条2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事宜促使增加外国投资者于经营外国投资者有条件接近市场营业项目之经济组织之持有比例;

- 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之事宜导致外国投资者、本法第23条1款a、b 及c点规定之经济组织于以下场合持有经济组织章程资金50%以上:增加外国投资者章程资金持有比例自50%以下或等于50%至50%以上;外国投资者已持有经济组织章程资金50%以上时增加外国投资者章程资金持有比例;

- 外国投资者向位于岛屿,边界社、坊、市镇,沿海社、坊、市镇,影响国防、安宁其他区域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之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

3、外国投资者出资登记文件

根据《第31/2021/ND-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规定:

“为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股份购买或购买出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程序

1、除《投资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参股或认缴出资方式投资的经济组织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企业法和与各类经济组织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商业登记处。

2、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在《投资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交01出资或购买股份登记申请。股份、购买出资向经济组织总机构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构。文件包括:

a)出资、入股或出资购买的书面登记,包括以下内容:外国投资者拟出资、入股或入股的经济组织的企业登记信息。商业; 所有者、成员、创始股东名单、所有者、成员、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单(如有);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股份购买、购买经济组织出资前后的注册资本拥有率;出资、股份购买、出资购买合同的预期交易价值;经济组织投资项目信息(如有);

b)个人、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c)外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之间或外国投资者与该经济组织的股东或成员之间关于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的原则性书面协议;

d)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的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副本(对于本法令第 6 条第 4 款 b 点规定的情况)。

因此,目前,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属于《投资法》第26条第2款的情形,需要准备的程序和文件根据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外国投资者出资需要办理出资登记的,备案材料包括上述文件。

IV、解答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的相关问题

1、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向越南的经济组织出资?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向越南的经济组织出资:

第一情况、对于外国投资者以50%或以下的比例在越南企业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在没有条件的经营产业投资。

- 外国投资者在出资或转让资金时需要申报所得税(如有)。

- 企业只需进行企业登记证明书变更手续(以前称为经营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情况、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有条件投资经营产业进行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份额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的越南企业的章程资金。

- 在外国投资者持股超过51%的情况下,越南企业需要开立直接投资账户。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账户进行出资和资金转移。(参考文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账户)

- 当资金转让时,成员和股东按籍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可以以外币出资?

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4条规定,外商向越南直接投资活动的一般原则如下:

“1、外国投资者和越南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注册证明书、根据专门法律设立和经营的许可证(适用于根据专门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外币或越南盾的形式进行投资,关于满足对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的条件的通知,与有权机关签订的PPP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证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

因此,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进行投资。

3、外国投资者通过出资形式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申请投资执照?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7条规定,内容如下:

”办理投资执照核发手续之场合

1、应办理投资执照核发手续之场合包括:

a) 外国投资者之投资预案;

b) 本法第23条1款规定经济组织之投资预案。

2、无需办理投资执照核发手续之场合包括:

a) 国内投资者之投资预案;

b) 本法第23条2款规定经济组织之投资预案;

c) 透过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形式投资。

3、对于本法第30、31及32条规定之投资预案,于投资主张获核准后,国内投资者、本法第23条2款规定之经济组织展开实行投资预案。

4、倘投资者有核发本条第2款a及b点规定投资预案投资执照之需求时,投资者办理本法第 38 条规定投资执照核发手续。”

因此,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应办理投资执照的程序:

- 外国投资者之投资预案;

- 本法第 23 条 1 款规定经济组织之投资预案。

因此,通过实施投资项目的形式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需要申请投资执照。而对于通过出资形式进行投资的情况,申请投资执照不是必需的程序。

V、外国投资者以出资形式投资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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