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对外销售商品概况
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 是一种商业活动,在越南成立的公司向总部设在海外的组织或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类交易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包括直接出口、委托出口或跨境服务提供。正确确定交易的性质对于税收、合同和支付方式法规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II、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的法律规定
1.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的定义
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被理解为一种商业活动,其中越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向总部设在海外的企业供应商品。
此类交易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如直接出口、委托出口或向位于越南的出口加工企业出售货物。
2.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时的注意事项
对外销售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外国企业的法律地位。
- 就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争议。
- 遵守税收和海关规定。
- 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以尽量减少坏账风险。
- 确保货物符合对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3. 在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允许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外国因素的合同各方可以同意选择外国法院解决争议,但《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70条第1款规定的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案件除外,包括:
- 与越南境内不动产权利有关的民事案件;
- 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之间的离婚案件,配偶双方在越南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
- 其他民事案件,双方根据越南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选择越南法院解决争议,双方同意这样做。

因此,双方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在向外国企业销售货物时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III、 关于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的问题
1. Zalo的信息能否被视为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的证据?
2015年《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规定:民事交易可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具体行为成立。
2015年《民法典》第683条第7款规定:合同的形式应根据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确定。
如果合同的形式不符合合同适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但符合合同订立国法律或越南法律要求的格式,则该合同形式应在越南得到承认。
此外,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款对证据的定义如下:可读文件如果是原件或经公证或合法认证的副本,或者是由主管机构或组织提供和认证的,则应被视为证据。
因此,Zalo信息可被视为根据上述规定向外国企业销售货物的证据来源。
2. 在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允许实施超过20%的制裁?
2005年《商法》第301条对违约的处罚规定如下:违反合同义务的处罚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多次违约的累计处罚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但本法第26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因此,从事商业活动的贸易商、组织和个人不得就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8%的制裁达成一致。
3.如果一方保持沉默,但将货物交付给外国企业,合同是否被视为已订立?
2015年《民法典》第400条第1款规定:合同自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承诺时成立。
同时,2015年《民法典》第393条第2款规定:受要约人的沉默不应被视为接受要约,除非另有约定或这种沉默符合双方之间的既定惯例。
在司法实践中,在下列情况下,沉默可以被视为接受合同成立:
- 沉默方知道对方正在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反对;
- 沉默方已履行其对另一方的义务;
- 一方在合同订立期间保持沉默,但随后要求另一方执行合同。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或既定惯例,一方当事人在交付货物时保持沉默,可被视为合同已经订立。
4.出口加工企业向外国企业销售货物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4条第20款对非增值税应税主体规定如下:
- 非关税区包括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企业、保税仓库、保税区、免税仓库、经济商业特区、商业工业区以及根据总理的决定建立并有权享受与非关税区类似的税收优惠的其他经济区。这些地区与外部各方之间涉及货物购买、销售和交换的交易应被视为进出口活动。
因此,出口加工企业属于非关税区;因此,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时,根据上述规定,他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5.对外国企业的销售可以用外币进行吗?为什么?
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3条规定了限制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原则,具体如下:
- 在越南境内,除本通知第4条规定的允许使用外汇的情况外,居民和非居民的所有交易、付款、上市、广告、报价、定价、合同或协议中的价格记录以及其他类似形式(包括商品、服务或合同价值的转换或调整)均不得使用外汇进行。
因此,除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允许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情况外,交易、付款、上市、广告、报价、定价和价格记录不得以外币进行。
IV、 与向外国企业销售商品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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